永兴县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修订版).xlsx
永兴县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修订版) | |||||||||
主项 | 主项 编码 |
子项 序号 |
子项 | 子项 编码 |
办理材料 | 办理 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2036001001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永兴县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 2.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 |
2 | 职工参保登记 | 2036001002 | 1.在职职工:①《永兴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①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②《永兴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在职职工不超过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下同)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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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2036001003 | 1.有效身份证件 2.《永兴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上报《永兴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4.《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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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2036001004 | 《永兴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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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203600100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永兴县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
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2036001006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永兴县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7 | 法定断档补缴 | 2036001007 | 《永兴县基本医疗保险断档补缴申请表》(参保人手写签名、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人员身份需要进一步核准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2.《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5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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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8 | 退休人员医保管理 | 2036001008 | 《永兴县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变更退休工资的,需提交经人社部门审批的退休待遇核定(备案)材料 2.退休人员因死亡办理停保的,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社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退休人员医保管理责任单位变更的,需提交单位变更(如注销或合并等)文件、退休审批材料、公示材料(全体退休人员参加的变更医保管理单位职工大会照片、退休人员自愿申请变更医保管理责任单位声明的照片、在办公区域及家属区张贴变更管理单位公告的照片等)等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5号) 第十四条 2.《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0〕48号)第七(一)款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Y | 9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2036002001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10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2036002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
11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2036002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永兴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
不超过7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因死亡支取地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遗产继承材料、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大点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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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2 | 出具《参保凭证》 | 203600300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2.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网络、APP等办理电子《参保凭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主席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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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600300Y | 13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2036003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永兴县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办结 2.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并划转资金 4.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有条件的可通过平台、网络、APP等方式进行信息传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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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00203600400Y | 14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2036004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线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线下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可采用现场办理或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电话、传真、QQ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19〕33号 )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164 号) 4.《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15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2036004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线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线下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6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2036004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线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线下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7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2036004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线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线下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8 | 异地急诊人员备案 | 203600400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就医地联网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介绍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证明等资料。 |
线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线下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和“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Y | 19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2036005001 | 1.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复印件 2.《湖南省/永兴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郴州市劳动局、郴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郴州市劳〔2000〕90号) 2.《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郴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郴人社发〔2018〕4号) 3.《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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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3600500Y | 20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认定 | 2036005002 | 1.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复印件 2.《湖南省/永兴县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4号)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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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600Y | 21 | 门诊费用报销 | 2036006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药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盖章电子发票) 3.门急诊费用清单(加盖医药机构印章) 4.银行卡复印件 |
不超过7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地方需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无相关证明材料的须提供《湖南省本级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审核表》或个人承诺书。 3.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3.《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 |
22 | 住院费用报销 | 2036006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或盖章电子发票) 3.住院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印章) 4.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印章) 5.银行卡复印件 |
不超过7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700Y | 23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2036007001 | 1.医院收费票据(原件或盖章电子发票)、费用清单 2.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卡复印件 |
不超过18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
24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2036007002 | 1.医院收费票据(原件或盖章电子发票); 2.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印章);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 4.病历资料(加盖医院印章):疾病诊断书。 5.职工生育登记证明; 6.居民医学出生证明; 7.银行卡复印件。 |
不超过18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5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2036007003 | 1.医院收费票据(原件或盖章电子发票); 2.费用总清单(加盖医院印章); 3.病历资料(加盖医院印章):疾病诊断书; 4.银行卡复印件。 |
不超过18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6 | 生育津贴支付 | 2036007004 | 1.《永兴县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3.难产医学证明或住院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单原件;4.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原件;5.对公账户。 | 不超过18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7 |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支付 | 2036007005 | 1.《永兴县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3.医疗费用发票原件;4.失业女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 不超过18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800Y | 28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2036008001 | 1.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凭证 2.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特殊对象身份信息 |
即时办结 | 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3.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郴政办发〔2021〕39号) |
29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2036008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永兴县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4.银行卡复印件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郴政办发〔2021〕39号) | |||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Y | 30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2036009001 | 1.《永兴县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不超过2个月 | 申请—受理—考察评估—结果公示—签署协议—办结 | 随时受理,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根据国家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进行调整 | 1.《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5号) 2.《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6号) 3.《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
31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2036009002 | 1.《永兴县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不超过2个月 | |||||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Y | 32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2036010001 | 1.医保系统中生成的基本医疗住院结算申报表(需加盖公章)。 2.首次办理或履行协议期间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医药机构,还需向提供银行账户资料(户名与签订协议单位名称一致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备注医院编号和联系号码、变更申请)。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结算—拨付—办结 | 定点医疗机构10日前申报,定点零售药店5日前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
33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2036010002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结算—拨付—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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