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1-26 11:02 来源:永兴县林业局 作者: 【字体:

  根据中共永兴县委、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兴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永委〔2010〕16号)和中共永兴县委、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委〔2010〕17号),设立永兴县林业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负责人:廖成亮

  机构地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干劲路110号

  邮编:423300

  电话:0735-5523690

  上班时间: 8:30-12:00    14:30-18:00

  内设机构:

  办公室、造林绿化股、资源林政法规股、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改革发展股、油茶产业发展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股、人事股、森林防火股

  主要职能:

  (一)负责林业(含草原,下同)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执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采、驯养繁育、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执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有关工作,负责上级委托县政府或由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县林业局与县公安局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协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执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拟定并组织实施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十七)职能调整。

  1.将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2.将有关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将有关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十八)县林业局管理县油茶科学研究所、县矮塘铺国有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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