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永兴县政府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发布时间:2010-12-22 17:49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不详 【字体:

 

2010年永兴县政府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目    录

 

一、现行权力运行制度

规范性文件办理制度…………………………………………………1

二、相关配套制度

1.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5

2.永兴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7

3.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 17

4.决策公开制度…………………………………………………… 19

5.权利运行公开制度………………………………………………21

 

 

 

 

 

 

 

 

 

规范性文件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文秘室

责任人:邝良孝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永兴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审批(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应予以批准:

《永兴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或下属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如需就本机构管理或协调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提请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制定。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所需材料

1.《永兴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起草部门办公室收集汇总,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决定。联合起草的,初稿经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先由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再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讨论,或者由联合起草各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主办部门办公室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初稿由本部门法制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送审稿,连同合法性审查报告报局(办)委会议研究审查决定。

2.《永兴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并附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送审稿(纸质文本3份、电子文本1份)、起草说明(2份)、制定依据和参考资料(1套)、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1套)等材料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

五、办理程序

1.起草;

2.审核;

3.发布;

4.归档。

六、审批时限

法制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永兴县政府办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永兴县政府办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发流程图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及全县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有关事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抓好政策指导、组织协调。

(二)负责县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组织安排。

(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县委、县人大常委会交给县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文电;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负责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内部公文处理和机要保密工作。指导全县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对各乡镇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决定。

(六)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贯彻执行。

(七)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并督促检查建议、提案的落实。

(九)收集、编辑、报送政务信息;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

(十)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县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负责县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乡镇、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一)负责全县改革开放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建议、方案论证和跟踪反馈,为县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有关工作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政府法制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审查修改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报告,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行政赔偿等事项。

(十三)负责县人民政府和办公室对外公务接待。

(十四)做好行政事务,提供后勤保障。负责县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县政府机关车辆管理,县政府大院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县政府机关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负责县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及归口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办理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永兴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是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监督、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以下统称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开发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属于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县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以下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的原则。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有利于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与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或下属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如需就本机构管理或协调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提请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制定。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简洁精练、准确地概括其内容。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结构严谨科学、层次清楚明了。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避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并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论证,还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规范性文件起草中,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起草单位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送审稿中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起草部门办公室收集汇总,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县政府审查决定。联合起草的,初稿经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先由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再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讨论,或者由联合起草各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主办部门办公室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县政府审查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初稿由本部门法制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送审稿,连同合法性审查报告报局(办)委会议研究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并附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送审稿(纸质文本3份、电子文本1份)、起草说明(2份)、制定依据和参考资料(1套)、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1套)等材料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办公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移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不按前条规定提交资料或严重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于公文制作技术规范或文字表述存在严重问题的,制定机关办公室不予受理审核,退回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室应当保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2至5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法制部门(机构)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规范性文件草案只是简单重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或者其他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四)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对法制部门退回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或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再次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予登记、编号、审议、签署和公布。

第三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布和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在文件首页的左上方标注登记号。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好文号后,由政府法制办(机构)登记、编制登记号,交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门户网站公布。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封闭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制定单位在报送登记、编号、公布时需将《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份)及电子文本(1份)、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确认书》、制定依据和参考资料(1套)等材料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对报送登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但是,对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违法的,不予登记,并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当将已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交县人民政府公报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第二十二条 政府工作部门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 条县人民政府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为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定期考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事后审查监督制度:

(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驻永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审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审查;属于驻永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请制定机关的同级法制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申请一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的法制机构须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上级机关指示审查、其他机关建议或者转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应于接到指示或者建议、转送函后30日内,向上级机关书面报告或者向建议、转送机关书面函告审查结果。依照前款规定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执行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适用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效力原则确定适用的依据。

(二)上位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但是,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与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三)不同位阶的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最高位阶的上位规范性文件。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工作部门间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报请县人民政府裁决适用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书面建议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须于接到建议函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报告纠正结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职权,或者依法需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确认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内容违法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确认规范性文件无效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县人民政府公报和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县人民政府公报和门户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需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拟订解释草案,经制定机关审定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布,与原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可以就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答复咨询。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的;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错误不予纠正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永兴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

 

一、办理程序

1.登记。接到领导批示件后,应首先做好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收件时间、来文单位、文号、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承办人、承办单位、转办日期、上报时限。

2.呈批。登记结束后,专项办理人员应认真阅读批示件内容,及时拿出办理意见呈送科室负责人把关,并将原件和办理要求密封盖章后,通知承办单位到督查室领取批件并签名。不准通过文件交换或让其他非承办单位人代取等形式转办批件;接到市以上领导批件后,要填写《领导批查事项拟办单》连同原件装订好,亲自面呈承办领导阅批。领导阅批后,要对批示件和原件进行复印,将复印件转给承办单位,原件留存备查。

3.督办。批示件转发后,专职办理人员要及时督促,准确掌握批示件办理进展情况,保证按时办结,并以《领导批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形式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

4.归档。每个批示件办完后,办结报告连同复印批件一起存档。

5.保密。专职办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有关领导批示的内容和处理意见;不准在科室以外的电脑上储存的重要批件的办结报告;不准在办公桌上随意放置各类批件和办结报告;电脑中储存的重要批件的办结报告,文件名必须进行加密。

二、办理时限

1.刑事类批示件的办理需承办单位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等程序,一般期限定为15天,如案件较为复杂,可延长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2.民事类和经济类的批示件办理时间一般为10天。

3.匿名类的批示件办理时间一般限定为3天。

4.干部作风类和群众建议类批示件的办理,承办单位需对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调查、商议,讨论其真实性与可行性,办理时间限定为6天。

5.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批件,专职办理人员要以文字形式向县政府办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并积极催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保证在最短时限内办结。

三、反馈要求

专职办理人员负责要求、指导承办单位按正规程序反馈结果。

1.对所有领导批示文件的反馈,要求承办单位必须以红头文件一式三份报送县政府办交办科室。报告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中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恰当准确的调查结论,符合政策法规的处理意见、信访人对承办事项的意见等。

2.必须填写《领导批查事项承办单位回执单》。对各级领导批示件的反馈报告,一律经承办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3.严格审核把关。专职办理人员负责对承办单位办结报告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没有按程序办理的,报请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同意,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办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查办件,及时建议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决策公开制度

一、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单位内部机构的划分及职责、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及各阶段工作计划;

2.干部职工队伍的培训工作;

3.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议定;

4.人事调整;

5.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

(三)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维修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5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1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

3.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二、决策形式

办党组会(主任会)集体研究决策。

三、决策原则

(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

(二)实行领导集体五分之四成员到会方可举行会议。

四、决策程序

(一)会前协商:重大事项议题在会前与相关领导集体成员进行沟通,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让与会人员准备好会前相关材料。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首先表明自己观点,待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

(五)集体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集体表决程序。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

(六)作出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持赞成意见人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半数为通过;没通过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下一次会议讨论后再做决策。

五、决策纪律

在决策会议上每个班子都要充分发表自己意见,不隐瞒个人观点,集体讨论作出的决策都必须坚决执行,如有需要调整或修改,应有领导班子集体再次讨论决定,个人不得在执行中擅自变更。对保密内容要严守秘密,不得外泄。

 

权利运行公开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永兴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配套制度及权力行使全过程;

(二)有关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

(三)有关权力运行的执行结果;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方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x.gov.cn);

(二)印制工作手册、宣传手册;

(三)电话咨询(0735-5527736)。

三、公开时间

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依据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相结合,做到及时、全面、真实。

四、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735-5522039),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