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全面推开户口迁移、开具户籍类证明 “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1-29 15:03 来源:永兴县公安局 作者:永兴县公安局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 号)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纵深推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提升户政服务便利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公安部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纵深推进

公安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不断改进公安机关户籍领域政务服务,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实现全国范围户口迁移和开具户籍类

证明“跨省通办”。

二、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对标公安部试点方案,坚持目标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打破地域阻隔,实现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可在迁入地“一站式”办理落户手续,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同时,统一操作规程,形成数据闭环,防止“错、重、假”问题发生,确保户口迁移、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安全可控。

三、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全面推开户口迁移、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陈雁斌任组长,副局长李爽民、龚德华

任副组长,户政工作处、人口信息工作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户政工作处,王璋处长任办公室主

任。各市州支队要参照省局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全面推开户口迁移、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

组织领导。

四、工作措施

我省全面推开户口迁移、开具户籍类证明试点工作依托“湖南 省 公 安 厅 跨 省 通 办 业 务 协 同 服 务 平 台 ”( 登 录 地 址 :http://10.142.22.5/)进行办理,系统授权用户清单见附件 1。

(一)户口迁移“跨省通办”。

1、试点内容。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

2、应用场景。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拒绝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按原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3、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根据我省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

(2)准予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在“湖南省公安厅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中受理申请,系统将推送至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通过系统上传部级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准予迁入证明》,系统自动推送至申请人户籍迁出地公安机关。

(3)迁出登记。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电子《准予迁入证明》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核查结果上传部级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由部级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生成电子《户口迁移证》,同步推送至迁入地公安机关。

(4)办理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电子《户口迁移证》信息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持迁出地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缴销原户口簿。

(5)材料归档。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办结后,将电子《准予迁入证明》或电子《户口迁移证》打印,连同审批材料一并归档。

(二)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1、试点内容。户籍信息证明、户籍事项证明(包含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曾经同户人员亲属关系证明、户口迁移情况证明)。

2、应用场景。全国户籍居民跨省就业、就学、居住的,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受理地(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实现信息材料流转,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开具。

3、申请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社会保障卡等)。

4、工作流程。

(1)户籍信息证明。对于申请人申请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息,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受理业务并通过“湖南省公安厅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发起申请,直接调用部级“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的户籍类信息核查服务,部级平台反馈核查结果(无需户籍地公安机关参与办理),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平台反馈结果,对符合要求的现场为申请人出具户籍信息证明(见附件 2,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名捺印,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归档),不符合则不出具证明,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原因。

(2)户籍事项证明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受理机关根据申请人需求对应选择户籍事项证明类型,提交协查申请。

2)信息流转。通过“湖南省公安厅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发起查证信息协同申请,推送至协查地(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3)信息查询。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收到查证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事项信息查证工作,生成查证结果材料,将查证结果反馈受理地公安派出所。

4)出具证明。受理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反馈的查证结果内容,查证通过的为申请人开具户籍事项证明(见附件 2,一式两份,申请人签名捺印,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归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明,查证不通过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证明原因。

五、适用地区

1、全国试点省份城市。截至 2023 年 1 月 15 日,河南省、贵州省、福建省、安徽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全部城市开通试点;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开通试点。

2、省内试点地区。全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部署。各级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户口迁移、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相关工作。要对标对表各项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确保改革任务落地实施。

(二)加强业务培训。户口迁移、开具户籍类证明需依托业务协同服务平台开展工作,为便利基层尽快熟悉操作流程,省局

已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教学视频(从“湖南省公安厅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登录界面下载),并将适时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各地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派出所业务培训,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承诺期限办理。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户口迁移、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的检查督促,

发现改革措施不落地、工作落实不到位、协同配合不主动、业务办理超期超时等问题,应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宣传工作由省局统

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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