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户口迁移相关政策的摘录

发布时间:2023-11-07 17:06 来源:永兴县公安局 作者:永兴县公安局 【字体:

  公民户口迁移相关政策的摘录

  摘自《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迁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民迁移户口,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相关凭证材料,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其中,迁入公民年满6周岁且在人口信息系统内无照片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公民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第二十四条 公民因夫妻投靠申报迁入登记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第二十五条 公民因子女投靠父母申报迁入登记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由公安派出所核查人口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资料中是否有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父母子女关系的记录或者凭据。人口信息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出生医学证明;(二)能够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三)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四)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五)有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六)能够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法院判决书;(七)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八)其他依法可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未成年人除投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户,或者父母双方均为已注销户口军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等特殊情况外,一般需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迁移户口,不能独自迁移户口。

  第二十六条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非婚生育的未成年人在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户口迁移业务时,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依据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告知后,可以凭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或者凭在民政部门备案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依据有抚养权一方父或者母的申请,办理未成年人投靠其或者随其迁移的手续(如非婚生育的未成年人已随父或者母亲一方落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或者村、居委会证明,另一方无法联系上的,可以随同户的父或者母亲迁移)。其中,未成年人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 原投靠配偶落户公民,因离婚申请迁回夫妻投靠时迁出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迁入公民的居民户口簿、离婚证或者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其中,申请迁入的地方属乡村的,还应当提交拟迁入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或者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其在当地实际居住的情况。原籍户口所在地是指公民因大中专入学、招聘录用、参军入伍等本人原因初次迁移户口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投靠义务兵或者二级上士以下(含二级上士)军士一方配偶的父母申报迁入登记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结婚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由公安派出所核查人口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资料中,是否有反映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记录或者凭据。人口信息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其中,申请迁入的地方属乡村的,还应当提交拟迁入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或者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其在当地实际居住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2016年2月3日后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迁入公民的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条 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含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共有人、家庭成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所在地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迁入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属证书、拟迁入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证明或者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其在当地实际居住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民因依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申报迁入登记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二条 公民因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申报迁入登记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由公安派出所核查人口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资料中是否有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父母子女关系的记录或者凭据。人口信息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

  第三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申请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者证明、迁入公民的居民户口簿。有家属随迁,但人口信息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军队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办理落户以及配偶子女随迁,凭聘用合同或者相关证明等,享受用人单位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落户政策。

  第三十四条 公民因家属随军申报迁入登记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部队旅(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家属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亲属关系凭证材料。在2021年8月1日《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施行前已注销户口的女士官,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其驻地的,凭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部队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 公民因在城区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申请迁入当地城镇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迁入公民的居民户口簿。有家属随迁,但人口信息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为房产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相关按揭材料。房屋所有权系迁入公民的配偶或者父母或者子女拥有,且房屋所有权人不随迁的,迁入公民可以迁入,但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公民落户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人口信息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迁入公民与房屋所有权人亲属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二)租赁公有房屋的,为相关租赁使用凭证材料;(三)租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的,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材料和房屋租赁协议。其中,因租赁房屋申请迁入的,还应当提交拟迁入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3个月以上的情况证明或者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其实际居住3个月以上的情况。公民在城区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因合法稳定就业寄住亲友家的,视为稳定居住。此类情况申报迁入登记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迁入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亲友家庭户户主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有家属随迁,但人口信息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公民因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申请迁入当地城镇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相应年限的凭证材料、迁入公民的居民户口簿。有家属随迁,但人口信息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二)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执照。

  第三十七条 公民在我省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半年的,可以凭居住证、居民户口簿,申请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

  第三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迁入人才引进地城镇,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长株潭三市内自由选择城市迁入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人才引进市市级(含)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凭证材料、迁入公民的居民户口簿。有家属随迁,但人口信息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第三十九条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或者职(执)业资格公民因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迁入当地城镇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执)业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迁入公民的居民户口簿。有家属随迁,但人口信息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第四十条 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等)的公民申请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评定证书或者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公民的居民户口簿。有家属随迁,但人口信息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第四十一条 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学生申请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公民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二条 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升)学等原因申报迁入登记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迁入公民的户口迁移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一)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者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为毕业证或者肄业(退学)凭证材料;(二)毕业生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创业地(含非全日制研究生户口迁入就、创业地)的,为毕业证、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或者就业协议书;(三)转(升)学学生到转(升)入学校落户的,为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

  第四十三条 公民因军人退役申请迁入实际安置地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但人口信息系统或者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档案资料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还应当提交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也可以随迁。退役当年选择以转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已批准专项招录为军队文职人员的,公安机关根据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落户计划,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公民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后,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登记户口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者抚养人处、丧偶或者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或者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或者单位接收凭证材料。

  第四十五条 因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公民回国后,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权属凭证材料或者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公民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因回国就业需到就业地落户的,还应当提交就业单位出具的录、聘用凭证材料。

  第四十六条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公民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回国华侨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华侨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省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或者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第四十七条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对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或者由核准机关直接受理,且手续齐全的,落户办理或者迁入核准工作应当当场办结;对于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报上两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八条 各地应着力推进户口迁移“跨省通办”,逐步建立实施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流转核验机制,积极优化办理流程,简化迁移手续,减轻群众负担。

  第四十九条 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者将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户口迁入并另立一户。

  第五十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持证人可以向签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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