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补助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补助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县殡葬改革,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湘民发〔2012〕58号)、《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2014〕25号)、《关于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郴府阅〔2017〕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对象
持有我县城乡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实行火葬,未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具体包括:
(一)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尸体。
第二条 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400元;
(二)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260元;
(三)一个火化用的普通卫生纸棺260元;
(四)一个价值200元的骨灰坛。
以上基本殡葬项目服务费共计1120元。
(五)无名尸体处置,由县顺和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负责,3400元包干。
第三条 办理程序
补助基本殡葬费用,实行直接免费。
(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补助对象(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乡镇民政办或村(社区)、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证明内容要必须有死亡人员的基本信息、死亡原因、对象类别);
4.县顺和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申报丧葬补助时必须提供火化发票。
(二)审批:县民政部门对县顺和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备的,及时审批并办理补助手续;对骗取补助的予以追缴。
(三)受理和兑现:在1120元以内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拨入县民政局专户,由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直接划入顺和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第四条 异地死亡火化的补助
原则上必须在永兴县火化,特殊情况补助对象(死者)在本县以外(异地)死亡火化的,经办人凭缴款票据以及上款所列材料到补助对象(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办理。
第五条 由福利机构负担符合条件的对象丧葬事宜的,按以上条件办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主)尸体所产生的处理费用,按规定给予核报。
第六条 按照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丧葬补助。
第七条 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补助对象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
第八条 乡(镇)民政办和村(社区)应当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的宣传和管理,并做好政策咨询及解释工作。
县民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对基本殡葬服务补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的,由所在乡(镇)民政办负责追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 日起执行,原《永兴县补助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永民发〔2013〕62号)、《关于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减免的通知》(永民发〔2017〕27号)文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县民政部门负责。
永兴县民政局 永兴县财政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