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永兴县低保边缘户评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局属各股室:
现将《永兴县低保边缘户评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兴县民政局
2020年3月17日
永兴县低保边缘户评定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保障体系,促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低保边缘群体的基本生活,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安全防护效能,助推脱贫攻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讲话为指导,落实“三个聚焦”(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全面深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确保其基本生活,确保全面小康路上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申请办理
凡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不能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遭遇生活困境而无力摆脱的社会困难群体,他们家庭人均收入虽然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但是没有纳入低保救助,享受不到低保对象能够享受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生活补贴,因而实际生活水平偏低,有的甚至低于低保对象,我们将这些潜在救助对象统称为“低保边缘户”。
(一)申报条件
1.户籍是永兴县的城乡居民。
2.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基本生活困难的对象。
3.重病、重残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1)重病是指湘民发〔2015〕25号文件中认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及尿毒症、白血病等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
(2)重残是指一、二级重度残疾,三级以上智力、精神残疾。
4.通过“永兴县困难家庭情况综合评分细则”评分,分值在3-5分(不含5分)之间的,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5.其他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低保边缘户条件的困难群众。
(二)低保边缘户类型:
1.低收入型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家庭,其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2倍。
2.高支出型困难家庭。因刚性支出巨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即对有相应凭证的家庭刚性支出,且支出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在核算月均家庭收入时可按程序予以扣减,原则上同一对象的扣减额度最高不超过当本县保障标准的2倍。其中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1)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个人需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2)家庭成员因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需支出的教育费;(3)家庭成员因就业支出的培训费用等必要就业成本。
(三)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低保边缘户应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1)申请书;(2)户主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必须要有);(3)家庭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4)提供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第二代残疾证等材料;(5)已在乡镇财政所登记的永兴县农商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6)各种收入证明、刚性支出资料及其他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2.乡镇办理。按“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要求,明确乡镇(街道)为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在村(社区)设立申请受理点,受低保边缘户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可代为提交申请。
(1)家庭经济核对。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资料以后,应及时录入永兴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依法对申请低保边缘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效期为1年。
(2)入户调查及困难程度认定。乡镇(街道)在受理困难对象提出低保边缘户申请后,应当在村(社区)的协助下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类型与程度,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100%入户调查。
(3)民主评议评审。入户调查结束后,由乡镇(街道)组织,以村(社区)为单位对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村(社区)实行听证式评议。每位申请人在评议会上自述家庭情况及申报理由,由评议小组20(含)人以上(评议小组成员中群众代表应占一半以上)开展评议并当场公布结果,把评议结果作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经乡镇(街道)民主评审小组12(含)人以上评审以后,形成复审意见,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在申请人所在乡镇、村(社区)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复核、审批结果公示。县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审核上报低保边缘户100%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及时审批,将审批结果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乡镇(街道)录入救助管理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做好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两不愁三保障”防止群众返贫的重要手段,是做好脱贫攻坚工作的“助推器”。各乡村(社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标准依程序评定,按纸保户要求录入省救助系统,并实施适时救助。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务必在4月1日前全面完成低保边缘户认定工作,确保小康路上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出入转退,动态管理。低保边缘户实行“出入转退,动态管理”办法,每年全部重新评定,对符合低保边缘户条件的困难家庭应及时纳入;对经济条件好转的应及时退出低保边缘户;对符合民政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的低保边缘户按程序申请纳入民政社会保障范围。考虑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办理需要一定时间,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先将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边缘户实施救助,再按程序申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原则上从低保边缘户中产生。
(三)及时救助、保障基本。按照一次审批、分段实施的要求,低保边缘户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困难程度由乡镇(街道)按三档次分类审核,县民政局审定。救助时段:低保边缘户当月审批当月救助,每年不超过2次。通过财政“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
附件:1.永兴县低保边缘户认定表
2.永兴县低保边缘户汇总表
3.永兴县困难家庭情况综合评分细则
附件1
永兴县低保边缘户认定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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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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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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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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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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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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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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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成员基本情况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
工作及月收入 情 况 |
联系方式 |
住址或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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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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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 入 户 核 查 情 况 及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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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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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签字: (乡镇街道驻村的领导、驻村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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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村 社 区 意 见 |
经召开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申请人情况属实,评议小组共 人投票,其中赞成票 票,反对 票 票,弃权票 票,达到评议小组成员的2/3以上,拟同意申报低保边缘户。 村评议员签字(20人以上含): 村(社区)支书(签字): 村(社区)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
公示时间(7天):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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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 街 道 意 见 |
经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入户核查和评审后, 同意该同意被评定为 类低保边缘户。 |
评审人员签字(12人以上含): 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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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7天):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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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民 政 局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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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①申请人必须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如实填写本表,并附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乡镇民政办、县民政局各一份。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及所有家庭人口)、财政惠农补贴存折复印件。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残疾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④在申请对象家庭涉及选项处如实填写实际情况。⑤申请理由要详细内如实填写具体何种困难,疾病灾害、事故。⑥参加入户的核查人员应在两人及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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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低保边缘户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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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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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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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 |
保障人口 |
主 要 困 难 原 因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残疾困难家庭 |
重病困难家庭 |
其它困 难群众 |
评分 得分 |
低保边缘户档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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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脱贫 |
已脱贫、脱贫时间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病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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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政助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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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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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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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困难家庭情况综合评分细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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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计分项目及标准 |
得分 |
序号 |
减分项目及标准 |
得分 |
1 |
父死母改嫁,未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且无经济收入来源,法定赡养、抚(扶,下同)养人均因病、因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家庭,该户计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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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子女或子女配偶)中有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员工(含退职、退休)的,该户减20分。 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子女或子女配偶)开办公司、企业的,该户减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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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家庭成员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或者患重大疾病(白血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重度精神病等)长期瘫痪卧床无劳动能力并无经济来源,每人计10分(但该项中的同一人不重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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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子女或子女配偶)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摩托车)、船舶、大型农具的,该户减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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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种参照医保特殊病种规定,需提供医疗保险部门《特殊病种门诊或家庭病床医疗审批通知书》,每1名成员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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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子女或子女配偶)在所在村(社区)以外的地方购买或自建房屋以及有房屋或门面出租的,该户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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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突发性事件而导致主要家庭成员死亡、重残或当年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核定,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该户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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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家庭半年来人均电费支出超出50元的减2分,家庭半年来主要劳动力月人均电话费支出超过40元的减2分(以电力部门和通信部门提供费用清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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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家庭成员当年发生无责任方重大意外事故造成自负医药费超过3万元以上的或家庭成员当年因其它大病自负超过3万元以上,该户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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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择校或交建校费到县外就读,该户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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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属优抚对象的,该户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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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家庭成员有购买地下“六合彩”或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尚未改正的,该户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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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有未成年人的离异未再婚且患重病或者慢性疾病的家庭,每1名未成年人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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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的子女或子女配偶)从事个体工商或办种(养)殖场的,该户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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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家庭主要劳动力3-4级残疾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该户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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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属现任村(社区)干部或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该户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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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家庭成员有年龄超过70岁以上且子女属低保对象的或子女超过60周岁的,该户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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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1名具有赡养、抚(扶)养人且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该户减5分,如不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该户扣10分,类似情况每多1名相应加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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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户,每户计4分(城镇)。60周岁以上的纯二女户,该户计3分(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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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家中拥有空调、麻将机、高档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的;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该户减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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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子女上大学的,每一名计3分;有子女上县内高中的,每一名计3分,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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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承包责任田地且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的或有劳动力而不愿意就业的视同就业,该户减3分;家庭有2名60岁以下完全劳动力的,该户减2分,每多1名劳动力多减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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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有隐瞒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及弄虚作假的减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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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项目合计得分:_____分,减分项目合计得分:_______分,最后实际综合得分:______分。 注:1、计分项的1-11项同一人只能计分一项,且就高不就低,多计或重复计分无效。 2、减分项的1-12项同一人只减一项,不重复减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