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民政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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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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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承诺书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第十三条(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第十一条(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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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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