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民政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04-23 08:57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 【字体: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承诺书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第十三条(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第十一条(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公安部门

 

 

 

行政许可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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