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永兴县2023年度低保、特困供养、低边对象年检年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8 10:19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 【字体:

  各乡镇(街道):

  《永兴县2023年度低保、特困供养、低边对象年检年审工作方案》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兴县民政局

                                                                             2023年2月28日

  永兴县2023年度低保、特困供养、低边对象年检年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切实加强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的通知》(湘民发〔2021〕14号)、郴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郴民发〔2022〕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2023年度城乡低保、低边、特困供养对象年检年审工作(简称年检年审)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年审范围

  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边救助对象。

  二、年审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三、年审内容

  年审工作由县民政局组织,年审对象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具体负责。

  (一)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复核。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包括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家庭供养、在外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进行复核。

  (二)精准救助测算。对所有年检年审对象进行精准收支核算(通过电子审批表测算家庭人均收入),已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六个月渐退期内予以清退。

  (三)动态调整。

  1.对年检年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调整保障人口及标准。

  2.救助对象和救助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死亡的在3个月以内取消外,应在6个月渐退期内及时取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1)死亡的;

  (2)重新就业或子女毕业参加工作,且人均收入已高于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

  (3)丧偶或离异后重新组家庭有稳定收入,且人均收入已高于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

  (4)患病后身体恢复正常,有劳动能力,且人均收入已高于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

  (5)家庭成员中有原下岗现已领取退休工资,且人均收入已高于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

  (6)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7)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8)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危房、刚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享受救助期间新建新购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明显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建筑风格和装修程度较为豪华的;所住房屋属于当地高档小区商品房的;在申请社会救助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城镇(墟镇)拥有门面、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的(但在购买后突发变故导致家庭陷入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9)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实地核查情况及现值认定。如拥有贵重首饰、名贵字画、奇石古玩、高档家具及音响、空调等非基本生活消费品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10)有劳动能力但不从事生产劳动(在校学生除外)的农村居民或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11)经常到营业性餐馆、娱乐场所消费或因赌博、吸毒、购买“地下六合彩”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12)家庭拥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及中大型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设备的。在购买后突发变故导致家庭陷入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13)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自费留学的;自费安排子女在高收费民办学校(含高收费幼儿园,高收费是在收费高于同类公办学校2倍及以上的)就读的;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等;

  (14)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

  (15)长期不在永兴县内生活(12个月以上),如无法了解其家庭在外地真实情况的不得列入社会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神(智力)二级及以上残疾且成年单身未婚无法单独立户重度残疾人,必须投靠非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亲友才能生存的特殊情况除外;

  (16)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不能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待遇的情形。

  三、年审程序

  (一)家庭经济核对。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包括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家庭供养、在外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进行复核。

  (二)收入测算。对年检年审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电子审批表测算家庭人均收入。

  (三)公示监督。经家庭经济核对报告和收入测算后,审核确定的低保对象,并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上报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将电子审批测算套表和纸质汇总表报县民政局备案,同时将审核合格救助对象的低保(特困供养)证送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盖章;救助对象年审不合格的要收缴其低保(特困供养)证,并从次月起六个月内停发其低保(特困供养)金。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年检年审工作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强化责任,严格程序。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低保政策的相关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在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的人和事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管理,注重时效。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收集整理资料建立档案,于4月30日前把年审后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及异动对象的电子文档、纸质汇总表加盖公章交县民政局救助股。

  附件:

  1.      乡镇(街道)城(乡)低保人数汇总表(农村、城镇分开填)

  2.      乡镇(街道)特困供养对象汇总表

  3.      乡镇(街道)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汇总表

  4.2023年永兴县      乡镇(街道)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清退对象详细花名册                      

  附件1

  乡镇(街道)城(乡)低保人数汇总表(农村及城镇分开填)

村(社区)

总户数

总人数

低保类别(城镇或农村)

备注

整户保户数

单人保户数

整户保人数

单人保人数

 

 

 

 

 

 

 

 

 

 

 

 

 

 

 

 

 

 

 

 

 

 

 

 

 

 

 

 

 

 

 

 

 

 

 

 

 

 

 

 

 

 

 

 

 

 

 

 

 

 

 

 

 

 

 

 

 

 

 

 

 

 

 

 

 

 

 

 

 

 

 

 

 

 

 

 

 

合计

 

 

 

 

 

 

  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分管民政领导签字:

  负责民政工作人员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_____乡镇(街道)集中、分散特困供养对象汇总

村(社区)

户数

人数(城镇)

户数

人数(农村)

备注

集中

分散

分散

分散

合计

  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分管民政领导签字:

  负责民政工作人员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乡镇(街道)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人数汇总表(农村及城镇分开填)

村(社区)

户数

人数

低保边缘家庭

(城镇或农村)

备注

合计

  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分管民政领导签字:

  负责民政工作人员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2023年永兴县         乡镇(街道)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清退对象详细花名册

村组

低保户

户  主

姓  名

保障对象

身份证号码

保障类别

家庭住址

清退理由

近亲属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及村

(社区)干部

人数

对象姓名(有几个保障对象写几个名字)

1

XX村

张三

1

张三

43…………

单人保

XX村XX组……

XXXX

2

XX村

李四

3

李四

43…………

整户保

XX村XX组……

XXXX

李一四

43…………

整户保

XX村XX组……

XXXX

李二四

43…………

整户保

XX村XX组……

XXXX

合计

  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分管民政领导签字:

  负责民政工作人员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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