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民政局 永兴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机关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3〕11号)、郴州市民政局、郴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指导标准的通知》(郴民发〔202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调整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00元/人•月提高至65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4680元/人•年提高至5016元/人•年。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县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由780元/人•月提高到85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550元/人•月不变。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由950元/人•月提高到1100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由1350元/人•月提高到1500元/人•月。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孤儿标准的50%保障。
四、执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永兴县民政局 永兴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