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3-11-24 17:27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工伤保险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李某到永兴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清扫保洁工作,主要负责永兴县便江街道某路面保洁工作,工资2500元/月。2021年9月12日,李某因下雨路面打滑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右腿骨折。2021年12月27日,永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2022年1月17日,经劳动能力鉴定,李某的受伤构成九级伤残。鉴定后,李某多次找公司解决受伤一事,而公司拒绝为其申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2022年3月18日,李某和其兄弟到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李某系农民工,事项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立即启动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当日审批、当日指派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飞承办该案。李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谈申请人李某,了解到李某有两个小孩仍在就学需要抚养,其妻子无业,家里经济条件较差。

  李律师多次找公司协商调解无果,遂代理李某向永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公司已为其交纳工伤保险并已申报工伤,故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30日内,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的规定,可要求公司依法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并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

  经仲裁庭开庭审理,考虑到李某的特殊情况和今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承办律师认为与公司进行调解对李某更为有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承办律师庭后积极与公司进行协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28800元(2020年郴州市职工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补偿标准不能低于平均工资的60%)给李某,并立即为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维权案件。对于李某这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伤的弱势群体自行维权有难度,是法律援助的重点人群。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多种措施切实保障法律援助质量。法律援助律师精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多方协调沟通,解决了受援人的现实生活困难,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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