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兴县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3-12-14 15:46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张盛煌、刘湘勇 【字体:

  关于《永兴县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农村客运转型升级,提高农村客运安全服务水平,我县以创建“第四批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为契机,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革工作。2023年5月4日至6月4日,我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了《永兴县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和建议。9月初至11月底,我局又召开了涉改客运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并到各涉改客运企业再次进行了走访调研,认真听取相关涉改客运企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组织专家对《永兴县创建省级城乡一体化示范县实施方案》和《永兴县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了论证,共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14条。而后,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涉改客运企业和专家论证评审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共采纳7条、合理采纳4条、未采纳3条。(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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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兴县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来源

1

现有客运公司(永通公司)不愿意纳入城乡一体化改造,也不愿意退出农村客运市场的主体,建议保持原客运市场经营状况,其理由是客运公司现有的区域经营权及线路许可,是经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取得经营区域和线路许可。

不符合城乡客运一体化创建工作要求,不予采纳。目前,全县共有9家客运公司经营,鉴于当前农村客运普遍存在的“多、小、散、弱”落后局面,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全省农村客运改革(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运输规〔2020〕14号)文件精神和“集约经营、统筹规划、乡村全通、价格惠民”的创建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议在县政府引导下,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1-2家城乡客运经营主体公司。

座谈会

2

2020年客运(公交)燃油补助资金未发放,建议向上级财政和交通部门反应,争取补充政策和资金尽快下拨,发放到位。理由是2020年度正值新冠疫情期间,各农村客运公司响应县政府恢复运营的政策,及时投入客运(公交)车辆运营,解决各乡镇的老百姓出行的需要。

不符合政策,不予采纳。因2020年度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作出结构性调整,湖南省财政厅对农村客运(公交)燃油车未下达预拨补贴指标文件,所以无法发放燃油补贴。我局也多次向省市交通部门反映此情况,但因政策的原因,未予采纳。

座谈会

3

被收购后原客运公司的员工安置,建议将原客运公司的驾驶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予以安置。

合理采纳。我县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1-2家城乡客运经营主体公司后,对原客运企业在岗的管理员及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城乡客运经营主体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用工条件的优先聘用。

座谈会

4

被收购客运(公交)车辆残值补偿标准,建议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合理采纳。我县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客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郴府阅〔2013〕61号》文件精神,参照郴州市周边县市区的收购车辆残值年限的标准,拟制定涉改车辆车残值的补偿标准。建议按照车辆10年折旧分摊计算车辆残值或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对车辆残值进行评估。

座谈会

5

客运线路剩余经营期限补偿标准,建议考虑原客运公司每年度实际投入的成本和负债亏损运营,补偿标准应当按最高的标准进行补偿。

合理采纳。我县参照郴州市周边县市区的客运线路剩余经营期限及补偿标准,拟制定客运(公交)线路经营期限补偿标准。建议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对客运线路剩余经营期限出具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座谈会

6

对客运线路承包车辆收购时,车辆残值和经营期限补偿,建议全部拨到各原客运公司账户,理由是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均是在客运公司名下。

合理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是车辆购买出资方属于车辆资产所有方,车辆残值原则上应补给车辆购买“登记产权”方,实际承包车主有出资证明证实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可以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该补偿。二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是客运公司申请,但承包车主是实际客运线路经营者。因此,建议客运线路剩余经营期限补偿统一发放申请许可的客运公司,由原客运公司与承包车主按承包合同约定分配剩余经营期限补偿。如合同没有明确的,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座谈会

7

车辆收购工作建议由县政府负责出资收购,不同意客运企业收购。

不予采纳。创建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指南中明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原则。县政府作为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引导涉改线路车辆收购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指导涉改车辆处置工作,改革后城乡客运经营主体公司是根据县政府研定的收购方案具体负责收购。

座谈会

8

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主体组建方案,建议主体组建时先摸清家底,了解现有客运公司意向,通过服务质量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新的经营主体,确保收购工作平稳推进和依法合规。

采纳。组建经营主体,实现集约经营。为有效整合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拟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的方式确定1-2家城乡客运经营主体公司,按照“分步实施”全面将县内客运班线及片区客运公司整合或兼并,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实施和运营工作。

特邀专家审议

9

进一步优化车辆收购方案,建议参照郴州市和湖南省其它示范县车辆收购标准,合理制定永兴县车辆收购奖补标准。

采纳。采取“政府引导、自愿参与、合理补偿、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永兴县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实施方案》相关收购车辆的标准和奖补措施执行。

特邀专家审议

10

进一步优化线网布局,在满足省厅验收标准的同时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建议城乡线路投入运力和发班趟次可适当优先考虑;镇村线路车型选择需考虑道路通行条件和客流量,发班趟次在满足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在赶集、学生放学和返校可适当增加班次。

采纳。遵循“乡村全通”的创建原则,确保全县所有建制村2KM范围内实现客运线路全覆盖,根据《永兴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在现状城乡客运线网布局的基础上构建“九主九辅十二片”的线网体系,共规划线路85条:城乡线路18条,镇村线路67条。在满足验收标准的情况下,发车趟次以实际出行需求为准。

特邀专家审议

11

优化场站布局方案,建议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包括现有客运站及闲置的道班场站、农资社、中小学等国有资产进行改建,尽量减少新建场站,以减小当地政府财政投入压力。

采纳。创建期间,打造城乡客运场站体系,即是1个城乡客运枢纽站、4个乡镇运输服务站、10个城乡客运首末站,优先利用现状站场进行改扩建,适度新建,缩短站场体系建设周期,同时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在城区客运(公交)枢纽站和乡镇运输服务站,拓展物流快递服务功能,推动“客货邮同站”发展。

特邀专家审议

12

待新的经营主体确定后,分批次逐步将收购燃油车更新为新能源车,避免一次性更换为新能源车对新经营主体造成过大经济压力,影响永兴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采纳。对经县政府批准按要求新购置的新能源车型(结合客货邮功能),按照《永兴县创建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实施方案》购车补贴的政策执行,运力配备既要保证具有较高的运输服务水平,又要保证车辆资源不予浪费的原则,结合车辆续航、线路里程、公路等级和客流情况等因素,规划投入日常运力120台。具体运力配置建议根据实际客流需求进行分批投放、灵活新购,最终运力投放以城乡客运经营主体公司的运营计划为准。

特邀专家审议

13

提出城乡客运线路运营补贴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采纳。永兴县现有补贴政策《永兴县农村公交(客运)特殊人群乘车优惠票价补贴》,参照郴州市周边县市区的补贴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适当调整补贴标准,报请县政府审议确定后再公布。

特邀专家审议

14

充分考虑县财政对城乡客运一体化运营补贴政策,提出城乡客运一体化优免方案。

采纳。根据《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湘交运输规〔2020〕5号)及永兴县农村客运票价核定文件进行票价核算。票价初步建议方案为:1.线路票价在现状票价基础上至少下降30%或按0.21元/公里进行核算;2.最低票价为2元。最终票价方案以永兴县发改物价部门核算及核定为准。我县将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拟制定优免措施。

特邀专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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