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09 15:58 来源:永兴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执法大队 【字体:

永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农(渔)罚[2020]01号

当事人:xxx  性别:男  年龄:xx岁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1081xxxxxxxx  联系电话:183xxxxxxx

住址:湖南省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非法电鱼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0年8月19日晚上在永兴县龙形市乡靑山垅库区非法电鱼一事,当场查获电鱼工具(充电器、电瓶、电鱼杆、鱼获物)。2020年8月19日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徐朝宏马上向分管领导李志钢进行了汇报,并建议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刘勇批准立案。以上内容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电鱼经过,鱼获物数量。现场检查(勘验)一份,现场照片、视频证明其非法电鱼器材。

我局2020年8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xxx可以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告知书十五日之后时放弃申辩及申请听证。本机关认为:非法电鱼一案事实清楚。xxx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 警告。

二、 查封(扣押)电鱼器材(充电器、电瓶、鱼杆等)渔获物2斤。

三、 给予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郴州市农业农村局或县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兴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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