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永兴县农业农村局 填表时间:2021年4月20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身份证明、 健康体检证明 |
执业兽医注册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
√ |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
2 |
健康体检证明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0年 第7号第八条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人员情况。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
√ |
|
行政许可 |
3 |
健康体检证明、 身份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08年 第19号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 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并提交下列材料:(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
√ |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
4 |
身份证明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7号 第七条 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县公安局 |
|
|
√ |
|
行政许可 |
5 |
身份证明、 健康体检证明 |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县公安局 |
|
|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填表人:夏然 电话:15344472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