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04-20 14:47 来源:永兴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字体:

单位(盖章):永兴县农业农村局                                          填表时间:2021年4月20日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身份证明、

健康体检证明

执业兽医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行政法规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县公安局

2

 

健康体检证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0年 第7号第八条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人员情况。

行政法规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3

健康体检证明、

身份证明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08年 第19号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 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并提交下列材料:(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行政法规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县公安局

4

身份证明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7号 第七条 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行政法规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5

 

身份证明、

健康体检证明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行政法规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县公安局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填表人:夏然                                                              电话:1534447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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