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郴永)文综罚字〔2021〕F-000002号

发布时间:2021-04-30 10:45 来源:县文旅广体局 作者: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郴永)文综罚字〔2021〕F-000002号

当事人:永兴县博文网络会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肖博文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镇戴家东街57号二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4月12日16时28分至2021年04月12日16时33分,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李波(011006009)、罗钢(011006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永兴县博文网络会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带齐相关材料到永兴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络娱乐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湘郴永)文综检(勘)字〔2021〕C-00014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兴县便江街道办大桥路工商银行永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郴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1年04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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