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8 09:43 来源:永兴县文旅广体局 作者: 【字体:

 

为全面贯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和全覆盖,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省、市、县司法机关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行为规范内容如下;

 

第一项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检查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检查行为,提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检查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检查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全局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检查公示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检查公示是指行政检查单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检查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检查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检查人员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

(三)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五)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检查情况;

(六)文化市场综合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文化市场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八)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单位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二项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检查全过程清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检查人员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北湖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检查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类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行政检查整个过程。行政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行政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人员在场,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第五条:具体记录方式为文字、录音、录像、视频监控。

第六条:在行政检查的过程中除文字记录外,对重要环节和容易产生争执纠纷的环节要采用录音、录像或视频监控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七条:文字记录内容及格式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有两名以上行政检查人员签字。

第八条:音视频记录要及时整理,文件名以日期+地点+事件+行政检查人员姓名的方式命名。

第九条:所有记录内容以事件记录时限以事件结束时间为准。

 

第三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检查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现场察看、提交检查报告、告知检查结果、跟踪督办等监督检查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第三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第四条:检查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记录。

第五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按监督检查方案进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印证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坚持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七条: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和牟取其他利益。

第八条:下列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

(一)现场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检查的时间、地点、项目;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检查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检查情况记录;

(四)检查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行政相对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记录应对监督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和录像。应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

第十条: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按照程序报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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