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永兴县文旅广体局权责清单
序号 | 事项关系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驶层级 | 特色目录 | 目录状态 | 事项版本 | 业务指导部门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独 | 000122011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 | 独 | 000122012000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 | 独 | 000122013000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4 | 独 | 000122015000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5 | 独 | 000122028000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第一项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6 | 独 | 000122029000 |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7 | 独 | 000132012000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8 | 独 | 000132014000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9 | 独 | 000132033000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0 | 独 | 000132035000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 | 在用 | 1.0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1 | 独 | 000132036000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 行政许可 | 国家 | 在用 | 1.0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2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2 | 独 | 00013300200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在用 | 4.0 | 国家体育总局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3 | 独 | 00013300300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省,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4 | 独 | 000133006000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在用 | 4.0 | 国家体育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5 | 父 | 00016800300Y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省,市,县 | 在用 | 4.0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6 | 父 | 00016800600Y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家,省,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7 | 子 | 000168006002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8 | 子 | 000168006003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 | 在用 | 2.0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9 | 父 | 00016800900Y |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省 | 在用 | 1.0 | 国家文物局 | 暂无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0 | 父 | 00016801100Y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国家,省,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1 | 子 | 000168011002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在用 | 1.0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2 | 父 | 00016801200Y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省,市,县 | 在用 | 4.0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3 | 子 | 000168012002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4 | 独 | 000568001000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国家,省,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5 | 独 | 000733001000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省,市,县,国家 | 在用 | 4.0 | 国家体育总局 |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6 | 独 | 000733003000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国家,省,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体育总局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7 | 独 | 000768005000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 | 行政确认 | 省 | 在用 | 1.0 | 国家文物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8 | 独 | 000768006000 | 文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文物局 |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9 | 独 | 000768007000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省,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文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0 | 独 | 000822001000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省,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1 | 独 | 000822002000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省,市,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2 | 独 | 000822003000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行政奖励 | 省,市,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3 | 独 | 000822004000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省,市,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4 | 独 | 000833001000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国家,省,市 | 在用 | 2.0 | 国家体育总局 | 《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 《关于体育总局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4〕16号)。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5 | 独 | 001033001000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体育总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6 | 独 | 001033002000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体育总局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7 | 独 | 430168003W00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文物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2.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大点、清理规范的内容 (二)整合24项为8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8 | 独 | 430222008W00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9 | 独 | 430222009W00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三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40 | 独 | 430222010W00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41 | 独 | 430222011W00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42 | 独 | 430222012W00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43 | 独 | 430222013W00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44 | 独 | 430222014W00 | 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五十八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45 | 独 | 430222015W00 | 对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46 | 独 | 430222016W00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三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47 | 独 | 430222017W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48 | 独 | 430222018W00 |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49 | 独 | 430222019W00 | 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边境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5号)第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50 | 独 | 430222020W00 |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五十七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51 | 独 | 430222021W00 |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则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52 | 独 | 430222022W00 | 对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53 | 独 | 430222023W00 | 对组团社或者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54 | 独 | 430222025W00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55 | 父 | 430222026W0Y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不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56 | 子 | 430222026W01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57 | 独 | 430222027W00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未按《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采取相应措施、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58 | 父 | 430222028W0Y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59 | 独 | 430222029W00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60 | 独 | 430222030W00 | 对旅行社所属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61 | 独 | 430222031W00 |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出境或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发生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实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三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62 | 独 | 430222032W00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六十一条《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63 | 独 | 430222033W00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64 | 独 | 430222034W00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二条《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65 | 父 | 430222035W0Y | 对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线路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旅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66 | 独 | 430222037W00 | 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出境(入境)旅游者在境外(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正)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67 | 独 | 430222038W00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68 | 独 | 430222039W00 | 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69 | 独 | 430222040W00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以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70 | 独 | 430222041W00 | 对违反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 》(2008年5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文物及历史风貌不造成损害;(二)有合法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三)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说明;(四)有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五)安全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风险等级防护标准,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六)有复原陈列展览或者辅助陈列展览;(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71 | 独 | 430222042W00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八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72 | 独 | 430222043W00 | 对开放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活动、进行与文物保护单位性质和功能相违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 》(2008年5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 开放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活动;(二)进行与文物保护单位性质和功能相违背活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73 | 父 | 430222044W0Y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74 | 父 | 430222045W0Y | 对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75 | 独 | 430222046W00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五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76 | 独 | 430222047W00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九)项"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77 | 独 | 430222048W00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78 | 独 | 430222049W00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和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六十条《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79 | 父 | 430222050W0Y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80 | 独 | 430222052W00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81 | 独 | 430222053W00 | 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等违反旅游合同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82 | 独 | 430222055W00 |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83 | 独 | 430222056W00 |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84 | 独 | 430222057W00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六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85 | 独 | 430222058W00 | 对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86 | 独 | 430222059W00 | 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87 | 独 | 430222060W00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设立分社等未按规定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88 | 独 | 430222061W00 | 对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变更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89 | 父 | 430222062W0Y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90 | 父 | 430222063W0Y | 对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91 | 父 | 430222064W0Y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92 | 独 | 430233001W00 | 经营性的体育健身服务场所聘用的从事体育健身指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体育总局 | 《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性的体育健身服务场所聘用的从事体育健身指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93 | 独 | 430233004W00 | 对违反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体育总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94 | 父 | 430233007W0Y | 对公共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等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体育总局 |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二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95 | 独 | 430233009W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体育总局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第二十七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96 | 独 | 430233010W00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体育总局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七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第二十八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97 | 独 | 430233011W00 | 对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体育总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98 | 独 | 430239016W00 | 对娱乐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99 | 子 | 430239017W01 | 对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警告,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00 | 子 | 430239020W01 | 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八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01 | 子 | 430239028W02 |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一条、六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02 | 独 | 430239043W00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八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03 | 独 | 430239044W00 | 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25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04 | 父 | 430239045W0Y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05 | 独 | 430239046W00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八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06 | 独 | 430239048W00 | 娱乐场所实施国家禁止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第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07 | 独 | 430239051W00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08 | 独 | 430239052W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二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09 | 独 | 430239054W00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10 | 独 | 430239055W00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11 | 独 | 430239056W00 | 对违规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12 | 独 | 430239057W00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13 | 独 | 430239058W00 | 对伪造、盗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14 | 独 | 430239059W00 |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15 | 独 | 430239060W00 | 对违规经营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16 | 父 | 430239061W0Y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17 | 独 | 430239062W00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18 | 独 | 430239063W00 |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19 | 独 | 430239064W00 |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四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20 | 独 | 430239065W00 |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以及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五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21 | 独 | 430239066W00 | 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四十四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2号令)第四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22 | 独 | 430239067W00 |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23 | 独 | 430239068W00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24 | 独 | 430239069W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的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并向有关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25 | 父 | 430239070W0Y |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26 | 独 | 430239071W00 |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27 | 独 | 430239072W00 | 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28 | 独 | 430239073W00 | 对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29 | 独 | 430239076W00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四十七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30 | 父 | 430239077W0Y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31 | 独 | 430239078W00 |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32 | 独 | 430239079W00 | 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33 | 独 | 430239082W0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身制度,没有明确专门设备,没有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未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合法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34 | 独 | 430239083W00 | 对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35 | 独 | 430239084W00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36 | 独 | 430239085W00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三十七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37 | 独 | 430239086W00 | 对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等违反音像职权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2号令)第四十八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38 | 父 | 430239087W0Y | 对擅自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39 | 子 | 430239087W01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40 | 独 | 430239088W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41 | 父 | 430239089W0Y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六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42 | 独 | 430239090W00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4.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43 | 独 | 430239092W00 | 对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按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44 | 独 | 430239093W00 | 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五章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第一章第四条;4.《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令2005年第5号)第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45 | 独 | 430239094W00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46 | 独 | 430239095W00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二、第四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47 | 独 | 430239096W00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48 | 独 | 430239097W00 | 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49 | 独 | 430239098W00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50 | 独 | 430239099W00 | 对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条、第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51 | 独 | 430239100W00 | 对涂改、转让《许可证》或者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未按规定报请审批机关换发《许可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52 | 独 | 430239101W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53 | 独 | 430239102W00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54 | 父 | 430239103W0Y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三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55 | 独 | 430239104W00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56 | 父 | 430239105W0Y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57 | 父 | 430239106W0Y | 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等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2号令)第五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58 | 独 | 430239107W00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59 | 独 | 430239108W00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60 | 独 | 430239109W00 | 对播出机构播放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的时长和次数违反有关规定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61 | 独 | 430239110W00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七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62 | 独 | 430239113W00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63 | 独 | 430239115W00 | 对音像制作单位变更有关事项、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64 | 独 | 430239116W00 | 对侵犯计算机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65 | 独 | 430239117W00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未在其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66 | 独 | 430239118W00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按规定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67 | 独 | 430239119W00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68 | 独 | 430239120W00 |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69 | 独 | 430239121W00 | 对光盘复制单位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70 | 父 | 430239122W0Y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七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71 | 独 | 430239123W00 | 对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3号)第三十六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72 | 独 | 430239124W00 |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73 | 独 | 430239125W00 | 对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74 | 独 | 430239126W00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省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八条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第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75 | 独 | 430239127W00 | 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76 | 独 | 430239128W00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77 | 独 | 430239129W00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78 | 父 | 430239130W0Y | 对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或者擅自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79 | 独 | 430239131W00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或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一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80 | 父 | 430239132W0Y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未将奖品目录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81 | 独 | 430239133W00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82 | 独 | 430239134W00 | 对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83 | 父 | 430239135W0Y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三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84 | 独 | 430239136W00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85 | 父 | 430239137W0Y | 对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86 | 独 | 430239138W00 | 对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87 | 父 | 430239139W0Y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88 | 子 | 430239139W01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89 | 独 | 430239141W00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90 | 子 | 430239142W01 | 对出版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一)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第十九条: 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第二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91 | 独 | 430239143W00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92 | 独 | 430239144W00 | 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93 | 父 | 430239145W0Y | 对印刷业经营者擅自留存印刷制品、样本、样张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94 | 子 | 430239145W01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95 | 独 | 430239146W00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96 | 父 | 430239147W0Y | 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或者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97 | 子 | 430239147W01 |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98 | 父 | 430239148W0Y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种植树木、农作物或者违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199 | 独 | 430239149W00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下降,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或者设计、工艺等发生较大改变,不事先申报,仍使用原认定证书以及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00 | 独 | 430239150W00 | 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01 | 独 | 430239151W00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02 | 独 | 430239152W00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03 | 父 | 430239153W0Y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以及为非法开办的节目等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04 | 独 | 430239154W00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05 | 独 | 430239155W00 | 对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06 | 父 | 430239156W0Y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07 | 独 | 430239157W00 |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08 | 独 | 430239158W00 |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09 | 独 | 430239159W00 | 对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六十七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六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10 | 独 | 430239160W00 | 对出版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条、第四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11 | 独 | 430239161W00 |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没有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12 | 父 | 430239162W0Y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征订、销售出版物;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13 | 独 | 430239163W00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四十八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14 | 独 | 430239165W00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15 | 独 | 430239166W00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16 | 父 | 430239167W0Y | 对包装装潢印刷经营企业违规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17 | 独 | 430239172W00 | 对摄制或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18 | 独 | 430239173W00 |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19 | 子 | 430239176W01 | 对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20 | 独 | 430239178W00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五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21 | 独 | 430239181W00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22 | 独 | 430239182W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自查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23 | 独 | 430239183W00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国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或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24 | 父 | 430239185W0Y | 违反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25 | 子 | 430239185W01 | 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播放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26 | 独 | 430239186W00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在禁止营业的时间营业、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27 | 父 | 430239187W0Y |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演出内容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28 | 子 | 430239187W01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29 | 子 | 430239187W02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30 | 父 | 430239188W0Y | 对娱乐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31 | 子 | 430239188W0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32 | 独 | 430239189W00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33 | 父 | 430239190W0Y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等方式使用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三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34 | 子 | 430239190W02 | 违反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三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35 | 父 | 430239191W0Y | 对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等经营活动、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以及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七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36 | 子 | 430239191W01 | 对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七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37 | 独 | 430239192W00 | 对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38 | 父 | 430239193W0Y |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39 | 独 | 430239194W00 | 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40 | 独 | 430239195W00 | 对公共游泳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41 | 父 | 430239196W0Y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六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42 | 父 | 430239197W0Y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43 | 独 | 430239198W00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八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44 | 独 | 430239199W00 |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45 | 独 | 430239200W00 | 对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46 | 独 | 430239201W00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47 | 父 | 430239202W0Y | 对经营含有法定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六条、第二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48 | 子 | 430239202W01 |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六条、第二十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49 | 独 | 430239203W00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实际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第三款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子标签等信息。第十二条第三款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电子标签。第十三条第二款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电子标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50 | 独 | 430239204W00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51 | 父 | 430239205W0Y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52 | 独 | 430239206W00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第十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53 | 父 | 430239207W0Y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54 | 独 | 430239208W00 | 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五)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55 | 独 | 430239210W00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56 | 独 | 430239211W00 | 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不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57 | 独 | 430239212W00 |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58 | 独 | 430239213W00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59 | 独 | 430239214W00 | 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九条、第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60 | 独 | 430239215W00 | 对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或者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61 | 独 | 430239216W00 | 对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62 | 独 | 430239217W00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63 | 父 | 430239219W0Y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禁止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第四次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64 | 独 | 430239220W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65 | 父 | 430239221W0Y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66 | 独 | 430239222W00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67 | 父 | 430239223W0Y | 对营业性演出含有国家禁止内容或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法定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未依法报告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68 | 独 | 430239224W00 |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或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或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69 | 独 | 430239225W00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的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基本收视频道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第十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三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70 | 独 | 430239226W00 |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71 | 独 | 430239227W00 |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 令第5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72 | 独 | 430239228W00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73 | 独 | 430239229W00 | 音像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74 | 独 | 430239230W00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75 | 独 | 430239231W00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76 | 独 | 430239232W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三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77 | 父 | 430239233W0Y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申领营业执照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78 | 子 | 430239233W01 | 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79 | 独 | 430239235W00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80 | 父 | 430239236W0Y | 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81 | 子 | 430239236W02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机构违反规定影响安全播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市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82 | 独 | 430239237W00 | 对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83 | 独 | 430339001W00 | 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七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84 | 独 | 430339002W00 | 对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物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七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85 | 独 | 430339003W00 | 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对违禁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封存或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86 | 独 | 430339004W00 | 违反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87 | 独 | 430622001W00 | 对旅游市场及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88 | 独 | 430622002W00 |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发〔2011〕21号)第七条、第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89 | 独 | 430622003W00 | 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90 | 独 | 430622004W00 |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91 | 独 | 430622006W00 | 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2008年5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92 | 独 | 430622008W00 |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分社)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四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93 | 独 | 430622012W00 | 旅游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正)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94 | 独 | 430633002W00 | 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体育总局 |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95 | 独 | 430633003W00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体育总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96 | 独 | 430633004W00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体育总局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97 | 独 | 430633005W00 | 对体育社团、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体育总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98 | 独 | 430633006W00 | 对体育健身、体育经营、体育竞技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体育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299 | 独 | 430633007W00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体育总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00 | 独 | 430639005W00 | 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第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01 | 父 | 430639006W0Y |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2号)第十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02 | 独 | 430639007W00 | 对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开办、放映场次运行情况的督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湖南省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管理实施细则》(湘广影字〔2011〕39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03 | 独 | 430639010W00 | 文化主管部门进入娱乐场所,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十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04 | 独 | 430639011W00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05 | 父 | 430639012W0Y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06 | 独 | 430639013W00 | 对外国的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的抽样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三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07 | 独 | 430639014W00 |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08 | 独 | 430639015W00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09 | 父 | 430639016W0Y | 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10 | 父 | 430639017W0Y | 印刷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11 | 独 | 430639019W00 | 新闻记者新闻采编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12 | 独 | 430639022W00 | 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文化产品内容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13 | 独 | 430639023W00 | 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内容的核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14 | 独 | 430639024W00 | 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单位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 | 在用 | 3.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15 | 独 | 430639025W00 |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16 | 父 | 430639026W0Y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17 | 独 | 430639027W00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18 | 独 | 430639028W00 | 网络游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1.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19 | 独 | 430639029W00 | 对未成年人绿色上网场所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长沙市未成年人绿色上网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长沙市网吧长效管理工作方案》(长办发〔2007〕48号)"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20 | 独 | 430639030W00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二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21 | 独 | 430768004W00 |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市 | 在用 | 2.0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19年11月27日,同意按照省直单位意见,变更 实施机关 | |
322 | 独 | 430833003W00 | 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经营者和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体育总局 |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经营者和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体育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19年5月21日 | |
323 | 独 | 431022016W00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在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三条、第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24 | 独 | 431022026W00 | 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在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第528号令修正)第十、十三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19年11月27日,根据各级上报调整目录意见,同意变更行使层级、设定依据 | |
325 | 独 | 431022028W00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在用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第528号令修正)第八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19年11月27日,根据各级上报调整目录意见,同意变更行使层级、设定依据 | |
326 | 独 | 431022059W00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运行保障工作方案、统计报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 | 在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2009年第62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27 | 独 | 431022067W00 | 文物商店购销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记录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县 | 在用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84号)第56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19年11月27日,同意按照省直单位意见,变更设定依据、事项名称 | |
328 | 独 | 431022081W00 | 旅游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0905 | |
329 | 独 | 431022093W00 | 文化类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9月25日发布,国务院666号令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第二款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19年5月21日 | |
330 | 独 | 431022095W00 | 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等级初评、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评定和湖南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备案及复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关于印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2〕166号)第十二条:“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可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再行授权。”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19年5月21日
20191203:调整事项名称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等级初评、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评定和湖南省星级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备案及复核】 |
|
331 | 独 | 431033002W00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 | 在用 | 2.0 | 国家体育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6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0904
20191203:该目录转出为共性目录,并调整设定依据 |
|
332 | 独 | 431033012W00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 | 在用 | 4.0 | 国家体育总局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的备案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33 | 独 | 431033013W00 |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 | 在用 | 4.0 | 国家体育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34 | 独 | 431068002W00 |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或拆除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 | 在用 | 3.0 | 国家文物局 |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35 | 独 | 431068005W00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出二级(含)以下馆藏文物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省 | 在用 | 4.0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19年11月27日,同意按照省直单位意见,变更事项名称、行使层级 | |
336 | 独 | 431068007W00 | 世界文化遗产日常监测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 | 在用 | 4.0 | 国家文物局 |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1号,2006年)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19年11月26日,根据各级上报调整目录意见,行使层级由【省级】变更为【县级】,设定依据进行完善,并调整实施机构为【国家文物局】
20200701:按照省局的意见,行使层级由【省级】变更为【县级】 |
|
337 | 独 | 432022201W00 | 演艺惠民服务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每年下发的湖南省文化厅《关于下达“送戏下乡演艺惠民演出场次的通知》,如2013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进一步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开展“送戏下乡、演艺惠民”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3年我厅将继续推动“送戏下乡、演艺惠民”工作,全省各级专业院团将完成演出任务10000场。现结合全省专业院团体制改革情况及近年各市州演出任务完成情况,将演出场次任务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各市(州)文广新局要根据承担的演出场次做好任务分配和经费预算,并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重视与支持,落实演出补贴经费,确保演出任务顺利完成。在演出经费落实的前提下,以“增加演出场次”的形式,重点加大对转制院团的扶持力度,“"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38 | 独 | 432022202W00 | 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1.《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批复》(国函〔2016〕162号),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的“文化遗产日”,调整设立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2.文化和旅游部、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下发的关于开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的通知,如《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的通知》(湘文旅办函〔2019〕18号)。"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39 | 独 | 432022203W00 | 公共图书馆设施免费开放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40 | 独 | 432022204W00 | 公共文化馆设施免费开放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湘文社[2011]129号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41 | 独 | 432022205W00 | 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29条: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42 | 独 | 432022206W00 |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3条: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43 | 独 | 432022207W00 | 开展旅游主题活动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25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44 | 独 | 432022208W00 | 开展文体广新旅市场法制宣传活动 | 公共服务 | 县,市 | 在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5月17日印发并实施)第二条: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国家机关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200420 : 经审批同意,行使层级调整为市级、县级。 | |
345 | 独 | 432022209W00 |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8条: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土地使用、建设规模、设计和施工规范以及技术要求等标准。按照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坚持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结合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制定村(社区)综合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城乡公共设施,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配套建设群众文体活动场地。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200507 :根据2020版公共服务发文目录,行使层级由市级、县级调整为省级、市级、县级。 | |
346 | 独 | 432022211W00 | 组织送戏下乡进社区活动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每年下发的湖南省文化厅《关于下达“送戏下乡演艺惠民演出场次的通知》,如2013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进一步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开展“送戏下乡、演艺惠民”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3年我厅将继续推动“送戏下乡、演艺惠民”工作,全省各级专业院团将完成演出任务10000场。现结合全省专业院团体制改革情况及近年各市州演出任务完成情况,将演出场次任务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各市(州)文广新局要根据承担的演出场次做好任务分配和经费预算,并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重视与支持,落实演出补贴经费,确保演出任务顺利完成。在演出经费落实的前提下,以“增加演出场次”的形式,重点加大对转制院团的扶持力度,“"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200507 :根据2020版公共服务发文目录,行使层级由市级、县级调整为省级、市级、县级。 | |
347 | 独 | 432022212W00 | 公共文化设施设备配备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第8条: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土地使用、建设规模、设计和施工规范以及技术要求等标准。按照城乡人口发展和分布,坚持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结合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制定村(社区)综合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城乡公共设施,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配套建设群众文体活动场地。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200507 :根据2020版公共服务发文目录,行使层级由市级、县级调整为省级、市级、县级。 | |
348 | 独 | 432022213W00 | 非物质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和传承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6月1日主席令第42号)第3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200220:按照省厅的要求,名称由“非物质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调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行使层级由“市级、县级”调整为“省级、市级、县级” | |
349 | 独 | 432022214W00 | 5.19中国旅游日公众宣传活动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25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200507 :根据2020版公共服务发文目录,行使层级由市级、县级调整为省级、市级、县级。
20200507 :根据2020版公共服务发文目录,将事项名称【“5.19中国旅游日”公众宣传活动 】修改为【5.19中国旅游日公众宣传活动】 |
|
350 | 独 | 432022301W00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51 | 独 | 432022302W00 | 旅游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 公共服务 | 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52 | 独 | 432022303W00 | 艺术创作,对外交流辅导、培训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25条:稳步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培训,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200507 :根据2020版公共服务发文目录,行使层级由市级、县级调整为省级、市级、县级。 | |
353 | 独 | 432022401W00 | 旅游投诉服务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游法》第9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54 | 独 | 432022402W00 | 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26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55 | 独 | 432022403W00 | 旅游信息发布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26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200507 :根据2020版公共服务发文目录,行使层级由市级、县级调整为省级、市级、县级。 | |
356 | 独 | 432022404W00 |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布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以旅办发〔2015〕181号)第五条: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200507 :根据2020版公共服务发文目录,行使层级由县级调整为省级、市级、县级。 | |
357 | 独 | 432032018W00 | 农村广播村村响工程建设服务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十八)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全文)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200218:根据省厅局单位意见,完善设定依据; | |
358 | 独 | 432032019W00 | 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服务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4.0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十八)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73号)(全文)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200218:根据省厅局单位意见,完善设定依据; | |
359 | 独 | 432032020W00 | 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5.0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十八)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全文)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200218:根据省厅局单位意见,完善设定依据; | |
360 | 独 | 432032021W00 | 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8.0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十八)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73号)(全文)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200218:根据省厅局单位意见,完善设定依据; | |
361 | 独 | 432033102W00 | 国民体质监测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体育总局 |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560号)第九条 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20200507 :根据2020版公共服务发文目录,行使层级由省级调整为省级,市级,县级。 | |
362 | 独 | 432033104W00 | 全民健身服务 | 公共服务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体育总局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63 | 独 | 432033105W00 |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 | 公共服务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体育总局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64 | 独 | 432033106W00 |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开放服务 | 公共服务 | 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体育总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65 | 独 | 432068103W00 | 文物保护单位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2.0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66 | 独 | 432068104W00 | 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3.0 | 国家文物局 |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
367 | 独 | 432068106W00 | 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 公共服务 | 省,市,县 | 在用 | 5.0 | 国家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文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