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健康局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适用范围: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本辖区内申办医疗机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项目审查类型:先审查后审批
(四)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
《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
(五)受理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六)决定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设置诊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3、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九)禁止性要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均不予许可。
(十)申请材料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单位申请的需附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需附租房合同,合同需经县司法局公证处公证);
5、环境影响预评价报告及污水、污物、粪便、医疗垃圾处理方案》;
6、《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8、《资信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验资证明材料);
9、拟建医疗机构所在建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新屋需有国家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
10、法人代表相关证件(身份证、执业医师证、职称证及健康体检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11、社会办医申请设置人(含个体私营者)需提供离退休或不在职证明;
12、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
(十一)申请接收:
受理地点: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局窗口
联系电话: 0735-5678153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窗口受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审核并现场勘查、局行政审批股审核、窗口出件
(十三)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十六)结果送达:12个工作日内自行领取
(十七)投诉电话:0735-5522912(卫生计生办公室); 0735-5535062(县政务中心)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二楼政务中心卫健局窗口,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一)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二)适用范围: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本辖区内申办医疗机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项目审查类型:先审查后批准
(四)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 。
(五)受理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六)决定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前置条件)
1、环境评估合格证明;
2、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应: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九)禁止性要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均不予许可。
(十)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报告;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环境评估合格证明(污水、医疗垃圾处理);
8、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承诺书;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医务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装订成册)件。
(十一)申请接收:
受理地点: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局窗口;联系电话: 0735-5678153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窗口受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审核并现场勘查、局行政审批股审核、窗口出件
(十三)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8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18个工作日内自行领取
(十七)投诉电话:0735-5522912(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0735-5535062(县政务中心)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二楼政务中心卫健局窗口,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二)适用范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需变更相关内容的医疗机构
(三)项目审查类型:先审查后批准
(四)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五)受理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六)决定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禁止性要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均不予许可。
(十)申请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依据;
(十一)申请接收:
受理地点: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局窗口;联系电话: 0735-5678153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窗口受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审核并现场勘查、局行政审批股审核、窗口出件
(十三)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10个工作日内自行领取
(十七)投诉电话:0735-5522912(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0735-5535062(县政务中心)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二楼政务中心卫健局窗口,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二)适用范围:经国家医师(乡镇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
(三)项目审查类型:先审查后批准
(四)审批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17〕8号文件、
《湖南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卫医发〔2017〕9 号)
(五)受理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六)决定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人员,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九)禁止性要求: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主要执业机构对注册医师的民事行为能力、健康状况等履行审核职责。
(十)申请材料目录: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近6个月内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医师与拟聘主要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等;
4、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6、《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7、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内未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医师执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执业级别
(一)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医师与拟聘主要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等;
3、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存复印件);
4、《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即变更省级行政区划),应当提交转入省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材料。由外省转入我省的,除提交执业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4、主要执业机构拟聘该医师新执业范围的证明(原件,盖单位公章);
5、硕士以上(含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原件或相关专业进修证书原件或培训通知单及培训合格证明原件;
6、主要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四)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级别,需先考取相应类别、级别的医师资格。除提交执业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执业类别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十一)申请接收:
受理地点: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局窗口;联系电话: 0735-5678153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医师申请、拟执业机构确认、局行政审批股审批、窗口出件
(十三)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医师执业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10个工作日内自行领取
(十七)投诉电话:0735-5522912(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0735-5535062(县政务中心)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二楼政务中心卫健局窗口,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护士执业许可
(二)适用范围: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拟在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执业的护理、助产专业人员。
(三)项目审查类型:先审查后批准
(四)审批依据: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原湖南省卫生厅(湘卫医发〔2011〕47 号)文件
湘卫医发〔2015〕20号文件。
(五)受理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六)决定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5、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4)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九)禁止性要求:
1、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2、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十)申请材料目录:
1、《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申请人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卫生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护理、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5、护士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及实习手册审核证明(参考样式见附件6)。
6、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聘用证明原件;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下同)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8、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1张;
9、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在拟执业机构注册主管部门开具的临床护理培训通知单及注册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疗机构(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10、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复印材料用A4纸,所有提供的材料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审核及归档。
(十一)申请接收:
受理地点: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局窗口;联系电话: 0735-5678153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窗口受理、局行政审批股审核、窗口出件
(十三)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护士执业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10个工作日内自行领取
(十七)投诉电话:0735-5522912(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0735-5535062(县政务中心)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二楼政务中心卫健局窗口,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二)适用范围: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项目审查类型:先审查后批准
(四)审批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受理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六)决定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4、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设备、药品和抢救设施,并具有转诊条件;
5、具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诊、治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6、申请开展的计划生育项目符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九)禁止性要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均不予许可。
(十)申请材料目录:
1、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申请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名册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十一)申请接收:
受理地点: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局窗口;联系电话: 0735-56781532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窗口受理、局疾妇股初审、局行政审批股复审核、窗口出件
(十三)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10个工作日内自行领取
(十七)投诉电话:0735-5522912(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0735-5535062(县政务中心)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二楼政务中心卫健局窗口,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二)适用范围:取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在全县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妇产科医务人员。
(三)项目审查类型:先审查后批准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五)受理机构:永兴县卫健局
(六)决定机构:永兴县卫健局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取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务人员经过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机构内有取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产科医务人员。
(四)人员所在单位必须要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九)禁止性要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均不予许可。
(十)申请材料目录: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医疗保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件1份;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3、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单位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5、每一位从事母婴保健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执业证(注册证)、职称证、学历证、身份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看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妇产科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1份;
7、产科设置平面图原件1份;
8、手术室平面图原件1份;
9、非法人来办理的需有委托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5、执业资格复印件;
6、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7、2张1寸彩照。
(十一)申请接收:
受理地点: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局窗口
联系电话: 0735-5678153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窗口受理、局疾妇股初审、局行政审批股复审核、窗口出件。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1、局长或局党组根据责任单位提交的审核意见签署是否同意许可(准入)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通知申请人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10个工作日内自行领取
(十七)投诉电话:0735-5522912(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0735-5535062(县政务中心)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二楼政务中心卫健局窗口,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拟申请供水卫生许可的供水单位(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项目审查类型:先审查后批准
(四)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第24号)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五)受理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六)决定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二)具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规章规定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规定的经营场所和条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审查,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健全、制定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员;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
(五)备相应的消毒、通风排气设施;
(六)有与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卫生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
(九)禁止性要求: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均不予许可
(十)申请材料目录:
1、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
7、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房产、土地使用证(复印件)8、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查报告;
11、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评价资料
(十一)申请接收
受理地点: 永兴县政务中心二楼卫健局窗口
联系电话: 0735-5678153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窗口受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审核并现场勘查、局行政审批股审批、窗口出件
(十三)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9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卫生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9个工作日内自行领取
(十七)投诉电话:0735-5522912(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0735-5535062(县政务中心)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二楼政务中心卫健局窗口,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二)适用范围:拟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三)项目审查类型:先审查后批准
(四)审批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受理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六)决定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1、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具有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或者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有符合要求的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的放射诊疗设备、设施;
4、有符合要求的放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和警示标志;
5、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的组织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及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九)禁止性要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均不予许可。
(十)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办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4、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报告。
5、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文件;
6、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7、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8、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复印件)
9、相关知识培训及健康监护的证明材料;
10、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明;
11、本年(或上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
12、本年(或上年)设备质量检测报告;
(二)变更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说明;
3、放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及健康监护、个人剂量资料;
4、本年(或上年)度放射检测报告;
5、本年(或上年)设备质量检测报告;
6、两年来本单位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十一)申请接收:
受理地点: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局窗口;联系电话: 0735-5678153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窗口受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审核并现场勘查、局行政审批股审核、窗口出件
(十三)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17个工作日内自行领取
(十七)投诉电话:0735-5522912(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0735-5535062(县政务中心)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二楼政务中心卫健局窗口,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再生育审批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
(三)项目审查类型:先审查后批准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条
《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五)受理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六)决定机构:永兴县卫生健康局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九)禁止性要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均不予许可。
(十)申请材料目录:
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说明、解释填写方法。②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初审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再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夫妇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是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2寸免冠合影2张
4、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接收:
受理地点: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健局窗口;联系电话: 0735-5678153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窗口受理、局行政审批股审核、窗口出件
(十三)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发证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再生育证》
(十六)结果送达:自行领取
(十七)投诉电话:0735-5522912(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0735-5535062(县政务中心)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二楼政务中心卫健局窗口,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