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20 08:36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作者: 【字体: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可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

(三)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三)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妨碍公务、拒绝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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