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统计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发布时间:2010-12-21 10:11 来源:县统计局 作者:不详 【字体:

永兴县统计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一、现行权力运行制度

统计执法权力运行制度

二、相关配套制度

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第一条  效能建设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机关效能、优化政务环境这一主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能”原则,做到思想教育、制度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监督检查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条  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行政、诚实可信,要接受监督,要恪守“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的职业道德,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条  实行岗位责任、公开办事、首问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因岗设人,竞争上岗,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定期考核,奖惩兑现。

    ()公开办事制:公开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限时、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首问责任制:明确首问责任人及其职责和义务,不履行职责的处理办法。

    ()限时办结制:各类资料提供、审核审批、登记备案、证件办理及年检年审、案件查处等均明确具体办结时间。

    ()服务承诺制: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或社会关注的事项实

行承诺服务。

    第四条  坚持公正执法。统计执法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亮证

执法,坚持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礼貌待人。执法行为必须与执法主体资格相符,不得超越职责范围、管辖区域进行执法查处,不得违法违规实施强制执法措施。

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

    ()明确领导分工,切实强化分工负责制。

    ()各股室队站要根据《永兴县统计局2010年度绩效管理考

核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岗位职责分解:

    ()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和全县统

计业务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文秘、保密、档案、资料、保卫、财务、后勤等工作;拟定本局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全县统计干部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工业交通统计股

    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能源统计调查和工业化进程、企业亏损增盈等考核监测;收集、整理、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提供交通、邮电统计数据;组织协调全县工业普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有关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全县有关专业统计业务

    ()投资贸易外经统计股

组织实施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和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有关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全县有关专业统计业务和统计基础工作。

(四)人口和社会科技股

组织实施全县人口、劳动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开展社会发展规划、妇女发展规划、儿童发展规划和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民政、妇女、儿童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有关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全县有关专业统计业务和统计基础工作。

(五)综合统计股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

资金流量、资产负债、资源环境的核算工作;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对全县经济、科技和社会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预测、提出综合性的宏观经济分数报告和咨询建议;发布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统计公报;负责统计年鉴、统计提要和统计综合月报编辑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统一管理和对外提供全县综合性统计资料;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研究课题,提出专题研究分析报告和咨询意见;组织全县统计成果宣传;负责市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县对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受党委和政府委托进行有关项目的社情民意调查,依法收集涉及全县公共决策的民意及有关社会经济重大问题的群众意见,并开展舆情分析;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统计业务和统计基础工作。

    ()政策法规股

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负责本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法管理全县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研究、知识培训、统计普法等有关工作。

(七)农村社会经济调查股

    负责全县农业(农、林、牧、副、渔)和小城镇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和有关专项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组织协调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有关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全县有关专业统计业务和统计基础工作。

    ()企业调查队

    组织实施企业调查和各类企业专项调查方案,对涉及企业的

重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准确、及时、系统地搜集、编印企业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资料;开展对企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分析研究,向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企业调查资料和信息。

    ()计算站

    制定和组织全县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和管理全

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承担全县普查、抽样调查和统计报表数据处理与传输工作;研究开发和运用统计系统软件,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系统计算机业务和设备维修工作;组织管理全县统计系统信息上网工作,对全县统计上网信息质量和保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指导全县统计自动化基础工作。

    ()普查中心

    组织实施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并负责工业普查、农业普查和人口普查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开展有关普查组织管理方法和操作技术的研究;组织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应用;指导全县普查业务技术和普查基础工作。

    第七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以上岗位职责工作的

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公开办事制

    第八条  实行重点突出,全面推行的方针,通过墙报、书面、上网等形式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项目和要求,公开办事主要包括:

    ()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办事依据和标准。

    ()公开负责人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电话。

    ()公开服务承诺、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首问责任制

    第十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到来电询问来访的机关工

作人员。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问讯后,凡属自己分

管工作范围的,要认真回答,并及时办理;对所问讯事项不清楚的,要主动的与有关人员联系,并告知其应找的工作人员的姓名、电话及办公地点。

    第十二条  接待来访者要做到态度热情、耐心解答,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推脱或敷衍,群众误解要心平气和的解释,不得激化矛盾。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服务对象不满

意,影响机关形象的,将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

究。

    第十四条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使来我局办事的同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坚决杜绝“脸

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限时办结制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外,下列事项必须按时限要求限时办结:

    ()统计证:经考核,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予以及时办理。

    ()审核审批:申报单位进行统计调查申报时,凡符合《统计法》规定内容和范围的,要予以及时审批办结。

    ()统计执法:要依据《统计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查处单位及时进行结案。

    ()统计服务:凡符合《统计法》规定的服务项目,要及时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六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批示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服务承诺制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公开、公平执法,廉政执法,不收人情费,不索拿卡要,按程序办事,实施“阳光操作”,增强工作透明度,树立统计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十八条  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凡来办事的人员,

只要手续齐全、合法,保证及时予以办理。不超标准、范围收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相应处理的,报县机

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

的,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统计执法权力运行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统计局法规股

    责任人:承办人袁群英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末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的;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程序

    1、下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

    2、进行检查

    3、检查后发现有问题的,下责任整改通知书(15日内整改)

权力告知书(3日内陈述、申辨)、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郴州市统计局或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责任追究

    依照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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