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4·9”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12-08 16:31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 【字体:


2020年4月9日,永兴县S345线鲤鱼塘镇石溪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6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县政府领导批示,永兴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永兴县“4·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依法按程序对事故进行了调查,通过技术认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湘L15106号车。乘龙牌ZL3311M3FA型重型自卸货车,核载人数:3人,核定载质量:16030KG,车辆登记所有人:龙■,注册日期:2016年8月18日,发证日期:2020年4月3日,年检有效期至2020年8月,该车属龙■自有,2020年4月从罗■■处购买,2020年4月3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主要用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事发时,车辆道路运输证号:湘交运管郴字431002203700号,登记人:罗■■,登记号牌:湘LB888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罗■■,保险有效期至2020年8月16日,未购买商业险。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9日上午6时许,龙■驾驶湘L15106重型自卸货车从资兴市蓼江镇家中出发,到资兴市城区沙坪沙场装载货物,运往永兴县城郊一农村自建房工地,7时40分许,从永兴县城附近沿S345线返回资兴市蓼江镇,8时30分许,当车辆行至S345线鲤鱼塘镇石溪村路段(39KM+290M)时,遇行人赵■■突然横穿道路,驾驶人龙■驾驶湘L15106重型自卸货车立即制动,但因距离过近,车辆避让不及,直接将行人赵■■撞倒,造成行人赵■■当场死亡。

(二)应急处置(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湘L1510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龙■立即停车,查看有人员受伤后,立刻拨打110、120报警。

4月9日8时35分,永兴县交警大队接警,事故处理中队、四中队民警分别于08 时50 分、09时20分,赶到事故现场,第一时间封锁了现场并对事发路段进行了交通管制,控制了湘L1510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县120急救中心接警后,要求报警人龙■自行向鲤鱼塘卫生院求援,鲤鱼塘卫生院称急救车在外执行任务,县120急救中心接警人员又告知报警人龙■拨打永兴县中医医院电话求援,永兴县中医医院接警后派出1台救护车及2名医务人员赶赴现场救援,约于 9时36分赶到事故现场,经医务人员查看,伤者赵■■已无生命体征。

09时 35分,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结束,09 时40 分解除交通管制恢复通车,事故现场于09 时 42分许清理完毕。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永兴县交警大队民警立即封锁了事故现场,对事发路段进行了交通管制,现场勘查完成后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清理,及时恢复交通秩序,未发生次生事故。遇难者的赔偿工作在永兴县交警大队的调解下,2020年4月15日,遇难者亲属与肇事司机龙■就伤亡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遇难者亲属对肇事司机龙曾进行了谅解,赔偿款于4月16日全部赔付到位,遇难者已经安葬。

三、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经查验,S345线公路属省级道路,双向两车道,事故发生路段为S345线39KM+29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永兴县鲤鱼塘镇方向,西往永兴县青界山方向,道路中间设有单黄虚线,路面宽10米,沥青路面,天气为晴天,路表干燥。

(二)检验及鉴定情况

赵■■死因,湖南正宏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10号:赵小凤因外力(交通事故)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是死亡主要死因,右胸部严重损伤是死亡辅助死因。

(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永兴县交警大队2020年4月21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永公交认字〔2020〕第C229号),认定:驾驶人龙■和行人赵■■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行人赵■■在横穿未设置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道时,未观察来往车辆情况,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突然横穿道路,致使正常行驶的湘L15106重型自卸货车避让不及,将其撞倒,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龙■驾驶湘L15106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现道路旁边行人后,未提前降低车速,未鸣笛警示路人,致使行人赵■■未产生警觉,导致所驾驶的湘L15106重型自卸货车撞倒行人,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另一主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属生产经营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赵■■,女,身份证号:43282319400618****。此事故中行人赵■■忽视自身安全,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在车辆临近时横过道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责任人员

1.龙■,男,身份证号:43108119840416****。此事故中龙■驾驶湘L15106重型自卸货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暴露出有关单位在道路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协调工作中的许多不足,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优化我县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力度。做到交通安全宣传无死角,针对不同人员群体,采取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对于年龄偏大的老人、没有文化基础人员以及学生儿童,要利用村干部、“两站两员”并发动家人亲属,对其进行一对一的口头宣教,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提醒。

(二)加强道路安全巡查检查和劝导。镇村“两站两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道路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劝导和制止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不安全行为,告诫居民加强对自家老人、小孩的看护。

(三)进一步健全120急救中心应急机制。县120急救接警中心作为全县医疗救援力量的指挥调度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机制,接警后,要就近调派医疗救援力量尽快赶赴现场救援,并确保派遣到位,接警人员或出诊医生尽可能地了解伤病患者的情况,提前作好急救准备工作,可视情况远程指导现场人员采取必要可行的措施,尽可能的挽救伤病患者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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