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城执法罚决字〔2023〕Z2-10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永城执法罚决字〔2023〕Z2-10号
当事人:湖南彩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MA4*******,住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经济开发区******,联系电话:155735*****。
你(单位)在永兴县经济开发区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园内将尚易厂房项目附属工程(道路)肢解发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3年 11月 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21年6月16日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广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2023年6月10日你(单位)又将包含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附属工程(道路)发包给湖南筑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为46648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彩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项目的违法主体;
证据二:2021年6月16日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2021),证明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广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三:2023年6月10日签订的《道路工程施工协议》,证明湖南彩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和施工价款;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存在肢解发包行为,且湖南彩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可尚易厂房项目附属工程(道路)存在违法肢解发包行为。
2023 年 10 月 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城执法罚先告字〔2023〕Z2-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经济开发区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园将易专业厂房项目附属工程(道路)肢解发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结合《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节第二项第一目“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叁拾壹元捌角肆分(计算式:466480×0.8%=3731.84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兴县支行(账号:4300151407005000258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或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