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9-01

《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永政发〔2018〕13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6 10:36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字体:

(三)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融资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稳岗补贴、用工服务补贴等,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解读: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2018 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深度贫困地区企业的稳岗补贴上限可提高至6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

(《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

对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等给予补贴,将深度贫困县的稳岗补贴上限提高至60%,其他地区稳岗补贴上限为5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同)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13〕41号)

(五)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创业等相关扶持政策。其他符合条件的从业者可按相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七)加强创业载体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高水平的创新创业载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积极争取建设省级、市级"双创"示范基地,打造一批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县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组织开展和参与省市创新创业大赛活动,提升创业企业活力和知名度。继续组织参与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建设评选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双十佳工程”评选活动,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2151工程",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县住规建局、县就业服务与培训局等单位负责)

(八)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持续推进“双创三年行动计划”,继续加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除不能用于扩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外,其他项目支出继续按《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社〔2015〕35号)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积极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要求,在国家授权幅度范围内,按照顶格标准给予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扶持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精神,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新创业,创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解读:

对大学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重点培养扶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对符合我县经济发展的稀贵金属综合利用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环保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休闲旅游产业、健康和养老服务业、现代物流和商贸等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经专家评审通过之后按有关规定给予2-20万元的资金扶持。

对入驻我县创建的县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范围内并正常经营的大学生新创办企业,可免除3年的场地租金。县财政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同类场地出租单价计算,低于8元/平方米·月的据实补贴,最高不超过8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为符合补贴条件企业实际使用的面积。

对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基数的8%予以补贴,医疗保险按其缴费基数的3%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经认定为高校生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入驻企业,可以享受就业见习岗位补贴。补贴对象为:毕业两年内未实现就业且自愿提出申请见习的高校生毕业生(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参加社会保险)。

大学生在其他未依托县工业园区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后,可参照享受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

(《永兴县扶持大学生在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15〕15号))

(一)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在孵企业,按照实际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进行厂房房租补贴(低于8元/平方米的据实补贴),带动就业5人以下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带动就业5-10人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带动就业11-25人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带动就业26-50人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带动就业每增加1人,补贴面积增加不超过20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提供“一对一”开业指导、经营咨询服务。

(三)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统一免费进行创业培训。

(四)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提供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

(五)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展示等服务。

(六)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补贴。在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10人以下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可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且符合我县经济发展要求的电子商务、环保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和养老服务业、现代物流和商贸业等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按程序审批后,可给予2—2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七)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实体,提供水电补贴,小微企业等且安排就业人数在5至30人以内的,每年每企业给予1200元的水电费补贴;机械加工业等且就业人数在30名以上的,每年每企业给予2400元的水电费补贴。

同时,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以及县域经济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和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均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兴县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永办发〔2015〕53号))

(二十)完善落实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政策。着力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加大劳务协作脱贫工作力度,建立县内外对接协作机制,积极开展区间劳务协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做好对接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工作,建立任务清单、稳岗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输出、输入地及县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扎实推进贫困劳动力精准识别、精准对接、精准稳岗和精准服务,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稳定脱贫。鼓励介绍扶贫对象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大力支持企业在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引导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根据《永兴县支持扶贫车间(工厂)和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8】10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工厂)或基地,给予厂房场地租金、水电、开办费等扶持和补贴。

解读:

对用人单位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 12 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 1000 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将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单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之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 12个月,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

申报年度内,凡吸纳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累计就业6个月以上、每人年工资收入3800元以上、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扶贫车间,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就业补贴

1.对吸纳5-9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1.2万元补贴;

2.对吸纳10-30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1.8万元补贴;

3.对吸纳30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2.4万元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主要用于创业经营场所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补贴等。

1.对吸纳5-9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2万元补贴;

2.对吸纳10-30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3万元补贴;

3.对吸纳30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4万元补贴。

(《关于就业扶贫车间相关补贴标准的操作办法》(永人社发〔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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