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兴县龙华山大门及附属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
2013-12-19 17:37

永兴县审计局

关于永兴县龙华山大门及附属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

县旅游侨务局:

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建设的由湖南郴州金欧建筑有限公司陈红卫承建的永兴县龙华山大门及附属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关于多计工程价款285797元问题的处理

你单位1999年5月竣工的永兴县龙华山大门及附属工程送审工程造价1395797元,审定工程造价1110000元,核减工程造价285797元。多计工程价款违反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第40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和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郴政发〔2004〕2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款“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审计核减投资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收缴财政金额不低于核减金额的30%;审计核减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收缴财政金额不低于核减金额的20%”的规定。对多计工程造价予以核减,你单位组织建设的永兴县龙华山大门及附属工程按本次审定的造价1110000元执行,并对核减的工程价款收缴县财政10000元。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郴州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013年7月27日

 

信息来源: 县审计局    作者:永兴县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