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樟树乡小浦村集中供水工程土建及安装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
2013-12-19 17:39

永兴县审计局

关于永兴县樟树乡小浦村集中供水工程土建及安装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

永兴县水利局:

自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建设的永兴县樟树乡小浦村集中供水工程土建及安装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关于多计工程价款112875.02元的处理

你单位2010年11月竣工的永兴县樟树乡小浦村集中供水工程土建及安装工程送审造价1055002.39元,审定造价942127.37元,核减造价112875.02元。多计工程价款违反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国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湘财建[2001]55号)第八款第七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虚报冒领”的规定。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和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郴政发〔2004〕2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款“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审计核减投资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含100万元),收缴财政金额不低于核减金额的30%;审计核减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收缴财政金额不低于核减金额的20%”的规定。对多计工程造价予以核减,你单位组织建设的永兴县樟树乡小浦村集中供水工程土建及安装工程按本次审定的造价942127.37元执行,并对核减的工程价款收缴县财政10000元。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郴州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 县审计局    作者:永兴县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