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城执法罚决字〔2024〕Z3-2号
2024-01-24 08:5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城执法罚决字〔2024〕Z3-2号

  当事人: 永兴红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MA4RUBYX9J;地址: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办事处塘门村刘家组5号;法人代表 刘*德 身份证43102319****074816;电话137****5800。

  你(单位)于 2024年1月5日 实施了在永兴县银都大道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本机关于 2024年 1 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月5日下午3时30分我局环卫与渣土执法队队员在永兴县银都大道巡查时,发现马矿安置区水泵房工地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经现场勘验,是永兴红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排湘LB6608和湘L29827挂车装载渣土运往资兴,经查实共装载两车,约70立方,现场拍摄照片, 当事人现场确认签字及公司法人调查询问笔录签字加按手印,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二: 现场拍摄照片,证明违法地点、违法情节;

  证据三: 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四: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2024 年 1 月 1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永城执法罚先告字〔2024〕Z3 - 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住建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住建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的行为,依据《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根据 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永兴支行  (账号:43001514070050002583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永兴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17日

信息来源: 县城管执法局    作者:黄 金、 雷朝辉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