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01

永兴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

永兴县人民政府网站 www.yxx.gov.cn 发布时间:2019-10-30 16:44    
字体:

根据《郴州市“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摸清“散乱污”企业实际情况,以“提升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为主要方式,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并制定清理整治行动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关停取缔类”企业的整治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工作。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散”,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规(区)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应进未进工业园区的企业。“乱”,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有关手续的企业。“污”,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二、实施方式

(一)提升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城乡用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能搬迁入园的企业,可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在原址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建设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后实现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的,经审核验收方可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二)整合搬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具备整合和入园条件的企业,应予以整合并搬迁入园,在限期内完成整合搬迁。整合搬迁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建项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实现装备升级、质量提升、产品上档、节能环保。

(三)关停取缔。不能按照提升改造、整合搬迁方式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取缔工作完成后,责令企业完成场地修复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开展全面排查。对全县“散乱污”企业进行拉网式动态排查,对2018年整治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回头看”。各乡镇(街道办)、县开发区要尽快摸清需整治企业名单,建立整治工作台账(附件1、2),上报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对口县直有关部门。

(二)制定处置方案并实施。各乡镇(街道办)对列入整治名单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置方案,逐一明确存在问题、处置方式、改造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间等,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到位,及时将完成情况上报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和完善整治工作档案。适当借助专业机构的技术力量,协助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三)分类整治。对提升改造类的企业,督促企业对照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限时完成整改。对整合搬迁类的企业,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搬迁计划。对关停取缔类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县政府组织联合执法,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坚决按期关停取缔。

四、责任分工

(一)成立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周雄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曹飞鹏、县科工局党组书记陈辉荣任副组长,县科工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督促指导“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工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

(二)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在县政府领导和县整治领导小组统筹下开展,县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督促和指导乡镇(街道)制定整治方案和建立工作档案,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1.县科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湘经信产业〔2018〕41号)要求,督导县直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依据职责开展 “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负责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2.县发改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严把政策及审批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或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对涉及“污”的企业以及存在环保审批手续问题的“乱”企业,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配合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严厉查处应办而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散乱污”企业;对于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以暴力行为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处理移送的案件。

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8.县住建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或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施工等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项目和行为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9.县水利局:负责依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水域岸线行为和违法取水行为,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等法规政策,开展农药污染、禽畜粪便污染等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规养殖、污染耕地等行为。

其他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和指导下级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机制,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县直相关部门要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街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当季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联合执法。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安全、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能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照整治方案,组织开展联合验收销号;建立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动态排查、联合执法、协同推进的长效机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严防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三)开展督导检查。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上报清单不属实、整治工作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等问题的县直单位和乡镇(街道),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约谈或问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县科工局作者:永兴县政府门户网站
纠错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