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01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 罚字〔 2019 〕 66 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网站 www.yxx.gov.cn 发布时间:2019-10-1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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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永兴县大桥路万家和生活超市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镇

大桥路512号;注册日期:2017年10月27日;经营者:谢元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211*******034,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街***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蔬菜、水果、肉类、百货、五金、日用品零售等。

2019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东江鱼(资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产的知名品牌“东江鱼”时把宜章县东风乡泽湖食品厂所产的鱼产品(包装袋上标有“东江鱼”字样)混入其中一起销售,当事人涉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执法人员当日报请领导批示,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18日从永兴县马田镇小飞燕商行分别进购了10公斤宜章县东风乡泽湖食品厂生产的鱼产品及20公斤知名品牌东江鱼(资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鱼产品,进货价都为48元/公斤,之后把宜章县东风乡泽湖食品厂所生产的鱼产品(包装袋上标有“东江鱼”字样)和知名品牌东江鱼(资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东江鱼”混放在同一柜台(柜台上竖有一牌子,上面标注为“东江鱼系列”、“29.50元/斤”,柜台上摆放有10筐预包装的鱼产品,其中8筐为知名品牌东江鱼(资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东江鱼”,另有两筐宜章县东风乡泽湖食品厂所生产的鱼产品(包装袋上标有“东江鱼”字样)摆放在上述8筐鱼产品之中)以59元/公斤的价格当作“东江鱼”在其经营的永兴县大桥路万家和生活超市销售。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有消费者购买东江鱼时误认为宜章县东风乡泽湖食品厂所生产的鱼产品是知名品牌“东江鱼”一起买过去了,执法人员对消费者的购买过程录制了视频。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店内宜章县东风乡泽湖食品厂生产的鱼产品库存9.325公斤,东江鱼(资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鱼产品库存19.425公斤,涉嫌违法经营额为590元。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查询单据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东江鱼(资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产的知名品牌“东江鱼”及宜章县东风乡泽湖食品厂所产的鱼产品(包装袋上标有“东江鱼”字样)的事实;

2.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东江鱼(资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产的知名品牌“东江鱼”时把宜章县东风乡泽湖食品厂所产的鱼产品(包装袋上标有“东江鱼”字样)混入其中一起销售的事实;

3.当事人店内销售单据照片及电脑小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东江鱼(资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产的知名品牌“东江鱼”时把宜章县东风乡泽湖食品厂所产的鱼产品(包装袋上标有“东江鱼”字样)混入其中一起销售的事实;

4.现场拍摄照片六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谢元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龚标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谢元华及龚标龙自然人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合法资格。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送货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

8.当事人提供委托书一份,证明龚标龙为被委托人事实。

9.执法人员录制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引起消费者误购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当事人确认,

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作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

当事人涉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

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

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

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

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

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

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的规定,应该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从轻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涉嫌在销售东江鱼中存在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9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农

业银行永兴县支行(账号:永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

户,账号:1865490104000253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 年9月1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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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者:永兴县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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