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永兴县卫生应急队伍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9月19日
永兴县卫生应急队伍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0〕183 号)、《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郴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结合我县卫生应急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响应迅速、高效处置、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地区和突发事件特点等,统筹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和管理,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急性传染病防控类、职业中毒处置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心理危机干预类、应急采供血类。卫生应急队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医疗卫生机构,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根据全县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工作需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领域专业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县卫生应急队伍。参与全县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技术指导、现场处置与评估、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等工作。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工作开展和日常管理。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卫生应急队伍管理规定或工作制度,组建卫生应急队伍。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构成。应急管理和医疗卫生专业队伍每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2 名,每支队伍至少配备12名的队员。
第七条 队员遴选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热心卫生应急事业,能够承担并完成应对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咨询、技术指导、评价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在突发急性传染病、突发中毒处置、核和辐射损伤、紧急医疗救援、心理援助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域中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原则上应当具有中高级职称,也可酌情吸收部分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初级专业职称技术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0 岁,并愿意履行本管理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八条 队员遴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经单位推荐,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卫生应急专家库。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和调度卫生应急队伍;
(二)指导、监督、检查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卫生应急队伍的评估和考核工作;
(四)组织指导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五)负责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具体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队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二)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应急队伍职责:
(一)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突发急性传染病、中毒 、核和辐射损伤事故、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二)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加班、高风险、特殊地区等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享受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演练的权利;
(四)享受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五)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第十三条 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预案和本管理规定的规定,自觉接受本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随时听候调派;
(五)参与对各级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六)依法规范、科学高效履行职责,保守突发事件有关秘密;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发表有关言论或组织相关活动。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队员采用聘任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符合条件者可续聘。
第十五条 队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当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告知队长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保证卫生应急专家库的数据准确。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结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制定卫生应急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发调用函,统一指挥和调度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紧急情况下,可先调用队伍,后补办调用手续。
第十八条 卫生应急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领导。须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并在第一时间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工作进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
第十九条 卫生应急队伍完成工作任务后,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实施现场撤离,并由队长或健康宣教专业机构按照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队员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聘的;
(二)任期内因健康、出国(1 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
(三)任期内无故不执行任务的;
(四)任期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装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对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进行装备,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采购;卫生应急队伍标识、服装、队旗等要求统一。队伍装备纳入应急队伍所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承担本单位所组建的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保证队伍装备良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三条 在卫生应急行动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保障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培训和演练等经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卫生应急队员工作表现突出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嘉奖和表彰。同等条件下,卫生应急队员所在单位须在年度评先选优、职称晋升等方面向卫生应急队员予以倾斜。
第二十六条 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卫生应急队员或队员所在单位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工作纪律的,经核实确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应急队员予以除名,并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卫生应急队员和所在单位若因失职等原因,致使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