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01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永政办发【2018】24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网站 www.yxx.gov.cn 发布时间:2019-07-23 09:23    
字体: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2017年以来,面临严峻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国家、省、市召开了一系列的会议,相继下发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全面推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省委省政府相应下发了《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19号),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7年7月,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乡镇(街道)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湘办发〔20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永兴县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起草过程遵循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事前问责”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照单履职,失职追责。

二、讨论修改情况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由县政府办综合调研室牵头,县安监局、县安全生产特别督查组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起草小组负责文件的起草审批工作。《暂行办法》初稿完成后,县安监局召开了煤矿监管人员会议、局党组扩大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形成修改意见后又组织全体煤矿业主会议、产煤乡镇(街道)监管人员会议、部门分管领导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起草小组逐句、逐段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暂行办法(送审稿)》。《暂行办法(送审稿)》先后报送县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协管、分管、主管领导审阅,根据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进行了充实修改。修改意见报请了县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后的修改稿提请县政府安委会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进行了审议。《暂行办法》从起草到正式下文历时14个月,有7名工作人员参与起草修改,先后征求意见146人次,召开会议研究11次,前后修改20余稿次。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11章54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了《暂行办法》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重点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监管执法的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主要内容确定,共分18个方面。

第二章为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分别明确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责任,分别明确了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监站站长、驻矿安监员、驻矿盯守干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章至第七章分别明确了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和其他相关单位的部门监管责任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第八章为煤矿主体责任追究,明确了对企业29种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对“三违”人员的追责类型。

第九章为监管责任追究,明确了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的26种履职不到位情形进行了问责追责。

第十章为考核奖励,对履职到位,实现安全生产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一章为附则,主要明确相关处罚职责的划分、文件解释部门和文件施行时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煤安股作者:永兴县政府门户网站
纠错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