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01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案例1某馄饨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永兴县人民政府网站 www.yxx.gov.cn 发布时间:2019-12-08 13:23    
字体: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案例1

某馄饨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8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碱面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NO:4303180922968-S),产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为0.229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1月8日,我局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18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2019年1月7日调查终结。当事人于2018年9月28日从永兴县XX面粉加工店(该店无许可证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已另案查处)购进食品原料碱面1.5kg,购进价格5元/kg,货值金额7.5元。当事人采购碱面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该批次碱面除抽样所用1kg外,剩余0.5 kg经过餐饮加工制作成3份炸酱面供顾客食用完,销售收入15元。

【调查与处理】

本局于2019年1月14日,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5元整;

2. 2.罚款5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15元整。

【法律分析】

当事人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采购的食品原料碱面经抽样检验,产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为0.229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该批碱面剩余部分已全部加工成炸酱面销售给顾客食用。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40m2,符合我省小餐饮认定标准(<50m2)。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第(十)项“……(十)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从事小餐饮服务,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而当事人却没有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从未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户处购进碱面。这些碱面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支付了5000余元的罚没款。此案警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只有每一位经营者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才能确保安全,同时也依法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使自己免受损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作者:永兴县政府门户网站
纠错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