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3-01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自然资罚字〔2019〕19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网站 www.yxx.gov.cn 发布时间:2019-11-25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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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文件

 

永自然资字〔2019〕19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李胜广

     址:永兴县樟树镇滕头村荷叶组

我局于2019617日对李胜广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李胜广20178未经合法批准,永兴县樟树镇滕头村内占用16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住房,该占用土地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属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所占土地符合永兴县樟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对被调查人李胜广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占地的事实;

2现场照片,证明违法占地事实;

3现场勘测笔录,证明李胜广建房实际情况实际占地面积为160平方米已建成。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当事人未报即用建设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土地,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定性,适用该法律条文。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胜广非法占地行为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适用准则。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本案法定情节:李胜广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樟树滕头16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住房

本案酌定情节:鉴于李胜广在接到调查通知后主动积极配合调查违法占地行为相关事宜,适用从轻处罚原则。

我局于2019624日对被处罚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被处罚人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上,我局认为:被处罚人李胜广非法占用土建设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被处罚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60平方米集体土地;

2.被处罚人非法占用的160平方米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处罚决定,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上交

永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911025009024920453(中国工商银行永兴县支行)。被处罚人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或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

201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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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永兴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作者:永兴县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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