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12-31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预算公开编报说明

发布时间:2018-07-04 10:35 来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体:

一、单位基本情况及工作职能职责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是行政单位,核定编制数171名,其中事业编制中全额拨款编制人员61名。该单位实有在职人员165名,离退休人员53名。部门职能为:

1.负责贯彻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有关工商行政、质量技术、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酒类食品、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2.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3.负责涉及工商行政、质量技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质量技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义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6.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行为、退出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主体资格及其直销行为;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制订质量发展规划,负责质量宏观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体系认证,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安全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培养和推荐国家、省、市名牌产品及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8.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协调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质量技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9.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10.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保护特殊标志、认证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12.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3.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14.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认可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1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资格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16.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17.指导挂靠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18.承办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设15个职能股室:办公室、政工股、政策法规股、计划财务股、行政审批股(加挂企业注册股牌子)、投诉举报中心、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股(加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食品安全监管股(加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牌子)、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加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计量与认证监管股、标准质量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市场秩序与质量安全监管股、个体企业监管股、党委办公室。

2、事业单位四个: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永兴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加挂永兴县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牌子)、永兴县计量测试检定所、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中心。

3、挂靠机构二个:永兴县消费者委员会、永兴县个体劳动者私营经济发展指导中心。

4、派驻基层机构九个,分别为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马田分局、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高亭司分局、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一分局、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二分局、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三分局、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金龟分局、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柏林分局、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鲤鱼塘分局、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三、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018年预算总收入2548.0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109.52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308.0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63.04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67.47万元。预算总支出2548.03万元,预算收支平衡。

2.预算支出情况:2018年支出预算2548.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23.49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876.6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246.8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工资福利支出1710.9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246.83万元)。(其中党组织活动经费37.53 万元),项目支出424.54万元(财政拨款安排151.7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政府统筹支出0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417.52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2060.45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数为357.07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志项业务费、基本建设支出、对市县专项补助等。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71.9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23.1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83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71.9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23.1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83万元。“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比上年减少0万元。

2.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我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19.2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59.3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9.90万元。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预算绩效制度建设,根据《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在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时,我单位结合实际制定预算绩效目标,并按目标要求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今年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自评方式,对专项资金和部门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形成了评价结论。

七、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县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2.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类):是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4.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220类):是指政府用于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

5.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6.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7.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8.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11.“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项目支出见附表。

2018年食药工商质监局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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