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房产局2016年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数据及编制说明
永兴县房产局2016年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数据及编制说明
永兴县房产局2016年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数据及编制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永兴县房产局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数57名,其中事业编制中全额拨款编制人员16名。实有在职人60名,离退休人员12名。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房产管理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房产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房产市场监管政策,承担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组织实施房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等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承担全县房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产开发企业备案、资质等级初审和资质管理;参与房产开发项目的审核;组织有关部门对房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四)组织实施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五)承担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一、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
(六)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屋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个人住宅建造和落实房产政策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县房产市场管理;负责房产转让、抵押、租赁、典当、置换、担保等交易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等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业务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
(八)承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房屋拆迁许可,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指导、监督拆迁中的补偿与安置工作;协调和裁决有关拆迁纠纷。
(九)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房屋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普查,编制危旧房屋改造计划;负责县城规划区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承担全县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
(十一)承担全县国有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经营、修缮等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房产管理、房产开发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收支情况和项目经费安排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016年预算总收入833.1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79.40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459.0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36.0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68.77万元;预算总支出833.17万元,预算收支平衡。
2、预算支出情况:2016年支出预算833.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89.50万元(工资福支出448.5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0.50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100.4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工资福利支出79.4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0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243.67万元(财政拨款安排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政府统筹支出0万元。
附件一
2016年房产局收支预算总表
单位名称:永兴县房产局 单位:万元
收 入 |
支 出 |
||
项 目 |
本年预算 |
项 目 |
本年预算 |
一、财政拨款(补助) |
79.40 |
一、基本支出 |
589.50 |
二、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
459.00 |
1.工资福利支出 |
448.56 |
三、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
36.00 |
2.一般商品服务支出 |
100.44 |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40.50 |
|
五、其他收入 |
二、项目支出 |
243.67 |
|
六、上级补助收入 |
|||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
三、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
||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差额 |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
||
九、政府性基金收入 |
190.00 |
五、上缴上级支出 |
|
六、政府调控支出 |
|||
七、政府基金支出 |
|||
本年收入合计 |
764.40 |
本年支出合计 |
833.17 |
十、上年结转 |
68.77 |
八、结转下年 |
|
总 计 |
833.17 |
总 计 |
833.17 |
附件二
2016年房产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名称:永兴县房产局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本年预算数 |
合 计 |
26.81 |
1、因公出国(境)费用 |
|
2、公务接待费 |
14.81 |
3、公务用车费 |
12 |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12 |
(2)公务用车购置 |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