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10-01

永兴县财政局关于永兴县2016年度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12-08 14:14 来源:县财政局 作者: 【字体:

永兴县财政局关于永兴县2016年度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单位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按照《永兴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财政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永财绩函〔2017〕489号)和《永兴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通知》(永财绩函〔2017〕559号)文件,永兴县财政局委托郴州银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永兴县卫计局)2016年度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实施了绩效评价。现将绩效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永兴县卫计局,系全额拨款机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023MB0T60122E,地址:永兴县便江镇内环路8号,负责人:周再清。该局下设“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其主要职责:研究提出全县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协调,负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咨询、答复和解释,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纯二女户父母光荣证等证件的登记办理。

2、项目的实施依据

(1)《湖南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口发〔2007〕34号)

(2)《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3〕23号)

(4)《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32号)

3、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2016永兴县卫计局对永兴县马田镇、便江镇等15个乡镇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进行特别扶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特殊家庭的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扶助资金是中央和省、县各级财政共同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实行特别扶助的专项资金。

(二)项目绩效目标。

1、项目绩效目标

2016年预计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对象228人,预算金额总数169.72万元,其中:上级补助收入76.64万元,县级配套93.08万元。在4月15日之前完成申报、录入工作,6月30之前特扶金通过“一卡通”发到对象手中。

2、预期主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

开展对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社会关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

了解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度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的发放情况和取得的效果,核实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发现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的管理,指导下一年预算的编制和绩效目标的申报,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二)绩效评价原则

1、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原则。

2、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原则。

3、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三)评价指标体系

采用《2016年度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立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产出效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四)评价方法

目标效益分析法和公众评判法。

(五)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根据《永兴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通知》安排,绩效评价工作从2017年10月中旬开始,至2017年11月20日结束。具体评价过程:

1、9月20日至10月25日项目单位开展自查,分析2016年度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对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自查,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2、10月26日至11月5日绩效评价工作组现场评价,通过现场查勘、查阅财务账目及相关资料,结合自评报告和走访特扶家庭对象,了解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及存在问题。

3、11月6日至11月20日评价工作组根据县卫计局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结合现场评价情况,通过政策文件、基础数据、资金使用效益和问卷调查分析等多种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于11月中旬形成绩效评价初报告。在征求单位反馈意见后,对初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于11月底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三、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1、特扶资金补偿标准

2016年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根据《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郴州市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郴卫计发〔2016〕6号)文件为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在执行省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月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320元、390元;《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32号)文件规定,对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提高300元发放扶助金。

2、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2016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永兴县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共187.3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2.52万元、省级财政补助21.72万元,县级财政补助93.09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87.3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2.52万元、省级财政补助21.72万元,县级财政补助93.09万元。预算执行率100%。

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析

根据核定的特扶对象229人,2016年度永兴县通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两次发放特扶资金总计185.58万元,其中2016年5月24日发放171.84万元,2016年8月25日发放13.74万元。

4、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计生特扶资金实行“财政专项、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特扶资金全部进入县财政局计生专户。资金使用时先由县卫计局将经审核的特扶对象信息报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审核后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从县财政局计生专户直拨到县财政局补贴资金专户,根据经核定的发放信息通过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到特扶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二)项目实施情况分析

1、项目组织情况分析

为落实好国家计生特扶政策,县卫计局将计生特扶工作实施情况纳入了局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了主管领导,并指定局内设家庭发展股具体组织实施。

2、项目管理情况分析

(1)做好前期准备

加强计生干部培训。县卫计局年初组织全县所有村计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分三期进行。重点培训特扶政策、资格确认、资料规范填写、审核上报等,传达学习上级的要求和工作动态。通过培训,提高计生专干业务水平,使计生干部能够准确掌握各项特扶政策,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开展计生特扶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将计生特扶政策进行公告(特扶范围和特扶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和审批流程)宣传,方便居民群众申报、咨询,力争做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家喻户晓。

(2)规范审核程序

按照确认条件和确认程序确认新增对象,把好政策关,实行层层确认制度,经过村初步调查后,召开村(居)民会议、群众座谈会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核查公示,县局家庭发展股资料审查,最后县卫计局安排人员进村入户核实,确保准确率。县卫计局负责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建立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的筹集,资金的归集与拨付,两家共同对代理发放机构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3)按时完成申报、审核、上报和资金发放工作

经过个人申报,村(居)民会议、群众座谈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核查,县卫计局进村入户稽核确认后,于每年3月31日至4月15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后上报信息。每年12月31日前,将特别扶助资金通过代理发放机构支付到扶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三)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1、项目经济性分析

(1)项目成本(预算)控制情况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预计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对象228人,预算金额总数169.72万元。实际确定扶助对象229人,发放特扶资金总计185.58万元。

(2)项目成本(预算)节约情况

由于年初预算时,预计的死亡、伤残对象新增人数与实际入户核查确认后的死亡、伤残对象新增人数有出入,而死亡对象与伤残对象的扶助标准不一样,截至2016年底,计生特扶专项资金指标结余1.75万元。

2、项目的效率性分析

(1)项目的实施进度

2016年度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对象229人,总计发放185.58万元,其中2016年5月24日发放171.84万元,2016年8月25日发放13.74万元。

(2)项目完成质量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了计生特扶专项实施办法,建立了申报、评议、审核、公示程序,根据文件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月补助标准分别为320元、390元;县级提标每月300元。及时发放了2016年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较好地完成了计划生育特别扶持专项资金实施任务。

3、项目的效益性分析

(1)项目预期目标完成程度

2016年度永兴县卫计局通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共发放计生特扶资金185.58万元至特扶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其中:2016年5月24日发放171.84万元, 2016年8月25日发放13.74万元,包括子女死亡家庭181人,子女伤残家庭48人,总计扶助对象229人。相较于2015年度扶助178人增加了54人,退出3人;对比2015年度扶助资金115.5万元增加了70.08万元。

(2)项目实施对社会的影响

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让计生特扶人员感受到国家对计生特扶家庭的关注与关爱,项目实施宣传了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增强了群众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拥护与支持。

四、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一)项目绩效评价

通过实施2016年度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于提升特殊困难家庭的发展能力、生活希望及幸福指数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

2016年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

2、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3、兑现党和政府的承诺,维护了政府的公信力

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二)项目绩效评价结论

永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度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产出和资金使用绩效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通过数据采集、问卷调查及访谈,对永兴县卫计局2016年度2016年度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进行客观评价,最终评分结果:总分为 98 分,绩效评级为“优秀”。具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未细化和量化。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专项资金项目需要项目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明确项目资金应达到的绩效目标等。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时没有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细化、量化以将之分解为可衡量的绩效考核指标。项目没有计划预期产出的效益和效果。

2、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未单独列账。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专项资金需要建立专门的台账管理。项目单位财务核算时,将专项资金纳入机关经费统一核算,未按规定单列反映,未能及时准确了解专项资金收支的真实情况。

3、宣传力度不够深入

由于基层单位宣传不够深入,偏远山区或外出者对特扶政策了解不够全面,会有个别漏报现象发生。

(二)相关建议

1、绩效目标设立应明确、细化和量化。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13〕29号)文件要求,在编制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时要求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保证专项资金用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专项资金管理应单独列账,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内容完整,包括项目实施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内容,确定项目开展、审批程序,收集保管相关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台账等。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资金单独列账核算;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项目开支标准;明确票据及资料内容完整,手续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等。

3、广泛宣传特扶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

通过网络媒体、张贴宣传栏、发放宣传单以及开展计生特扶政策宣传活动等方式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宣传,提高居民对计生特扶知晓率。

附件:2016年度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2016年度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doc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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