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10-01

永兴县财政局关于永兴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12-08 14:12 来源:县财政局 作者: 【字体:

永兴县财政局关于永兴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部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永兴县财政局委托郴州银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永兴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在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评价小组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从项目投入、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果四个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价,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现将绩效评价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基本情况

永兴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为522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65万元,省级投资131万元,县级投资26万元。建设总规模为2485平方米,工程于2011年8月开工,2016年3月完工。

2、项目实施依据

(1)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兴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郴发改批〔2011〕111号)。

(2)《永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下达我县2014年政法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永发改通〔2014〕27号)

3、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永兴县司法局新建业务技术建设用房解决了原业务用房场地狭小,功能极不完善的问题。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县司法局在永兴县永兴大道,按二级司法业务用房标准新建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2485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估算52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53万元、其他费用121万元、预备费48万元,资金来源采取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配套解决。

(二)项目绩效目标

1、项目绩效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1)绩效总目标:建设完成2485平方米业务技术用房,验收合格后整体搬迁。

(2)阶段性目标: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完成项目场地平整;2013年8月至9月,完成地质勘测;11月至2014年12月,完成土建、初装修及水电工程施工;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完成附属工程(绿化、亮化、道路硬化、护坡等工程);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添置办公设施,2016年3月业务技术用房正式投入使用。

2、预期主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

项目的建设有利于解决永兴县司法局业务用房场所不足,功能设施不完善的现状,有利于加强永兴县法律服务的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全县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有利于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是落实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需要,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

了解永兴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效果,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发现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指导下一年预算的编制和绩效目标的申报,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二)绩效评价原则

1、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原则。

2、科学性和针对性相结合原则。

3、真实性、经济性、效率性、规范性原则。

(三)项目评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8号);

4、《永兴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通知》(永财绩函〔2017〕552号);

5、《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兴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郴发改批〔2011〕111号);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

8、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部门预算及决算报告、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和验收报告等。

(四)项目评价指标体系

采用《永兴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决策、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五)项目评价方法

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全面评价、现场核查与综合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六)项目评价过程

郴州银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永兴县财政局委托对永兴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根据《永兴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通知》安排,绩效评价工作从2017年10月中旬开始,至2017年11月20日结束。具体评价过程:

1、10月19日前项目单位开展自查,分析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对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自查,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2、11月5日前绩效评价工作组现场评价,通过现场查勘、查阅相关资料,结合自评报告和项目建设实际,对照绩效评价指标对项目建设进行现场评价。

3、11月20日前结合现场评价,对搜集到的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资料进行整理、核实和综合分析,对项目做出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绩效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三、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工程计划总投资522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65万元,省级配套131万元、县级配套26万元。工程完成投资837.6万元,实际到位资金899.1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25万元,县级财政26万元,自筹548.10万元(机关户公用经费238.10万元,县财政借款200万元,省级两个中心建设拨款110万元)。

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资金来源情况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资金情况

项目

项目内容

小计

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县级财政

自筹

批复总投资

522.00

365.00

131.00

26.00

实际到位投资

899.10

325.00

26.00

548.10

实际完成投资

837.60

325.00

26.00

486.60

2、资金使用情况分析

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已投入使用,尚未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已支付项目资金837.60万元,占到位资金数899.10万元的93.16%。

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资金情况

项目

项目名称

总投资估算

实际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

322.00

653.42

其中:主体工程

322.00

210.00

土石方工程

200.80

附属工程

115.72

园林绿化工程

70.02

两个中心建设工程

20.00

其他工程

36.88

待摊投资

169.00

119.94

设备投资

31.00

64.24

小计

522.00

837.60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永兴县司法局建立了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资金支付审批程序,设立了专账,实行专户管理算,资金审批和核算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无明显违规行为。

(1)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的申请、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等进行了规定,并在项目实施中得到有效执行。

(2)资金审批严格把关。县司法局根据工程进度,以财政预算为基础,通过公开申报项目资金的方式,资金审批环节层层把关,经过第三方监理公司对项目工程的造价进行控制。

(3)加强工程资金支付管理。申请支付施工工程款时,必须填写“永兴县司法业务用房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书”。注明工程名称、付款内容、合同价格、已付金额等,附有效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审批,另外还需附监理签字确认的“项目付款审批表”。

(二)项目实施情况分析

1、项目组织情况

永兴县司法局在市县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精心管理,成立了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领导监督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合同管理、资金管理、进度控制、档案建立等日常工作。

2、项目管理情况

该项目属业务用房工程的基建项目,工程办理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进行了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制定了项目管理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同时委托了郴州市飞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监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合理性进行控制;主体工程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

(三)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1、项目经济性分析

(1)项目成本(预算)控制情况

经查阅资料,县司法局业务用房主体工程批复353万元,预算投资评审金额343.53万元,预算总价385.84万元,招标金额333.95万元,结算送审金额374.20万元,工程结算审计正在进行中。

2、项目效率性分析

(1)项目实施进度

永兴县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完成项目场地平整;2013年8月至9月,完成地质勘测;2013年10月28日通过公开招投标,由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2014年主体工程建设完工,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到达项目申报书及项目预期设计要求;2015年院内硬化、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两个中心建设及主体工程室内装修完成;2016年3月实现全面整体搬迁工作。

(2)项目完成质量

经现场勘察及合同资料分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工,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到达项目申报书及项目预期设计要求;土石方工程,大门围墙、院内道路、室外附属工程,院内园林绿化工程已通过县审计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整体工程正在进行结算审计,尚未进行竣工决算财务审计。

3、项目效益性分析。

(1)项目预期目标完成程度

县司法局建设完成2685平方米业务技术用房,已于2016年3月验收合格后整体搬迁。

(2)项目实施对社会的影响

原业务用房地处闹市、拥挤狭窄。办事人员较多时即造成交通拥挤、道路堵塞;矫正、援助等人员也由于地处闹市害怕碰到熟人不愿意走进办公大楼。新建业务用房后不仅解决了县司法局业务用房场所不足问题,也让矫正、援助等人员获得更好的心理辅导,达到预期搬迁目标。加强了县法律服务的管理工作,提高了法律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全县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四、项目综合评价情况

(一)项目绩效评价

县司法局通过新建业务技术用房,改善了永兴县司法业务用房条件,提高了永兴县司法业务水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建业务用房大大改善了司法局业务办理环境,便利了人民群众办理各项业务,展现了永兴县司法行政事业的新面貌。

2、业务用房的新建适应了社会发展及现代人心理需求的变化。新办公业务用房新增了沙盘治疗室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自主轻松地获得最好的治疗效果;新增的宣告室帮助缓刑人员在初期就形成什么是能做、什么是不能做的道德观;新增的训诫室能帮助矫正人员再犯错误的初期及时纠正错误;新增的教育培训室实现了每两个月组织全县300名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法律知识及重新回归社会时的心理调适等。

3、业务用房新增的公证大厅积极拓宽了公证服务领域。全年办理公证641件,与上期同比增办了300件;新增的法律援助中心拓宽了法律援助范围,全年办理援助案件352件,与上期同比增办了100多件。全年社区服刑人员未出现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现象。

(二)评价结论

永兴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产出和资金使用绩效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通过数据采集及访谈,对永兴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进行客观评价,最终评分结果:总分为 85 分,绩效评级为“良好”。具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总建筑面积调整未进行调整申报

根据《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兴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郴发改批〔2011〕111号)文件批复,按二级司法业务用房标准新建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2485平方米,总投资估算522万元,该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总建筑面积至2685平方米未进行调整申报。

2、勘察、设计、监理未进行公开招标

根据《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兴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郴发改批〔2011〕111号)文件指示,县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重大设备、原材料采购等采取委托公开招标;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对勘察、设计、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3、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占用机关公用经费

根据核实资金到位情况,中央配套资金365万元已于2014年8月到达县财政基建专户,截至2017年9月30日划拨至县司法局基建专户325万元,剩余40万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再行划拨;省级配套资金131万元尚未到位;项目工程占用县司法局公用经费238.10万元。

4、建设单位管理费超过控制数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在概算1000万元以下不能超过总概算的2%,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5% ;县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现已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38.57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35.58万元。

5、项目完工后完成验收,未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

永兴县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已于2016年3月正式搬迁,工程结算正在送审中。

(二)相关建议

1、严格把控投资规模,及时履行调整程序。

严格按照批复进行施工,加强工程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执行“招标投标制”,确保工程质量;及时按程序办理有关建设规模调整手续。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

2、严格执行招投标过程各项规定流程。招投标各个环节严格执行管理标准,认真对待每一项招投标流程要求。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加强开评标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整个开评标过程依法依规有序地进行。严格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投诉处理程序。

3、积极向上争资,争取省级配套资金早日到位。省级配套资金131万元尚未到位,主管部门应加大向上争资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4、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应对专项资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流程、审批程序、财务结算、决算审计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5、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根据《永兴县司法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十四条“验收合格后,项目使用部门须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规定,建议县司法局尽快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附件:《永兴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指标表》附件:永兴县司法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doc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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