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10-01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案例2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发布时间:2019-10-10 13:25 来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体: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案例2

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富香”牌珍珠奶茶果味粉系列的风味固体饮料:“西瓜味”的生产日期为2018/01/12,保质期至2019/01/11;“草莓味”的生产日期为2018/03/05,保质期至2019/03/04;“蓝莓味”的生产日期为2018/04/12,保质期至2019/04/11等食品,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了查清其事实,于2019年4月12日对案件来源进行了登记,并于2019年4月18日报请县局领导批准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19年4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并当场送达了《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7年4月份初至2018年8月17日期间,分别以21元/包至30元/包不等的进货价格从武汉市四季丰华台富食品商行处购进:品名为固体饮料,净含量:1kg,生产商:长沙乐巢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年10月06日和2018年03月02日的“酷Q杯”牌原味可可(巧克力)和“酷Q杯”牌鸡蛋布丁粉各一包;产品类型为风味固体饮料,净含量:1千克,制造商:海南台富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年,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01/12、2018/03/05和2018/04/12,保质期至分别为:2019/01/11、2019/03/04和2019/04/11的“富香”牌珍珠奶茶果味粉系列:西瓜味、草莓味和蓝莓味各两包;2018年4月7日以35元/瓶的进货价格从淘宝网店购进食品名称为酸多多果味酱,净含量:1.9升/瓶,生产商:四川省广德成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03/12的“广村”牌卡菲思酸多多果叶酱两瓶。尔后将上述食品制成不同风味的奶茶(布丁果冻、可可奶茶、果味奶茶和柠檬益菌多),再分别以4元/杯至6元/杯不等的销售价格置于其店对外销售。至查获日止,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制作成不同风味的奶茶对外销售,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奶茶:西瓜味奶茶5杯,草莓味奶茶4杯,布丁果冻3杯,共获违法所得(5+4)×4+3×5=51元;共查获超过保质期的“富香”牌珍珠奶茶果味粉系列:西瓜味的一包(余250克),草莓味的一包(余750克),蓝莓味的一包(余700克);“酷Q杯 ”牌鸡蛋布丁粉一包(余900克);“酷Q杯”牌原味可可(巧克力)一包(余200克);“广村”牌卡菲思酸多多果叶酱一瓶(余1.7升),货值金额共计为90+51=141元。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属《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调整事项,因此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富香”牌珍珠奶茶果味粉系列:西瓜味的一包(余250克),草莓味的一包(余750克),蓝莓味的一包(余700克)、“酷Q杯 ”牌鸡蛋布丁粉一包(余900克)、“酷Q杯”牌原味可可(巧克力)一包(余200克)、“广村”牌卡菲思酸多多果叶酱一瓶(余1.7升);

2、没收违法所得51元;

3、罚款1200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永兴县便江镇XX街XX号从事奶茶、小吃服务活动,其店经营面积20㎡ ,从业人员较少等情况,属《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小餐饮。当事人从事小餐饮经营应当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富香”牌珍珠奶茶果味粉系列、“广村”牌卡菲思酸多多果叶酱、“酷Q杯”牌原味可可(巧克力)和“酷Q杯”牌鸡蛋布丁粉等食品原料制作不同风味的奶茶销售给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对其加工的食品原料不及时查看产品是否过期,未严格履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支付了12000余元的罚款。此案警示每一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才能确保安全,同时也依法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使自己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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