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副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电动车未戴头盔进行电子抓拍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8 20:31 来源:永兴县交警大队 作者: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及公安部《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方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总体部署。

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县内所有电子警察将增加“机动车行驶时副驾驶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抓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扣2分,乘坐人处罚款20元;驾驶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不戴安全头盔均处20元罚款之规定进行依法处罚。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自觉守法,文明、安全行车。

 

特此公告。

 

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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