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驾驶人黄建军于2020年3月21日因在实习期内酒后驾驶被查获,并被记满12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