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永政办发〔2020〕15号 )关于公布《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3 10:32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YXDR-2020-01015

 

永政办发〔2020〕15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永兴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让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办事创业更简捷、更顺畅、更方便,按照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之证明事项应一律取消,县司法局组织县直及省市驻永各单位对我县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永兴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本级公开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及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提供。

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相关证明事项的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等进行动态管理。

三、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相互核查等服务方式,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附件:永兴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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