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发布时间:2019-12-17 10:39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作者: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建督综函〔2016〕1号)、《郴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局公式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监督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环节中开展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第六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巡查日志、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七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据保存、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视频监控等音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也要力争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按要求将存储信息传输至专用执法信息采集站。各执法机构每月定期将音像资料统一存储。

第十一条  各执法机构要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影像资料管理库,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日常巡查、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数字城管等不涉及当事人钱、物的管理行为录制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6个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长期留存音像资料:

(一)对城管工作不满、抵触情绪严重或之前发生过执法冲突、纠纷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管理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前行政诉讼的。

(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要定期做好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作、装订、保存,实行档案管理,执法案卷按年度统一上交局机关保管。

第十九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资料的,由办案部门向档案室调取,经批准后复制留存。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执法部门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影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县城管执法工作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依法公示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包括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名称,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权限:处罚、强制等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全部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但要进行审查评估,并依法说明理由,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由局法规股牵头总负责,局办公室、局属执法部门配合做好各项公示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符合公示条件的信息,由局属各相关部门对照各自业务负责梳理制作,报局法规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局属各相关单位应及时提交更新内容,法规股审核通过后,由局办公室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永兴县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城管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主管法制的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规 ,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局属各单位重大程序规定决策规则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城市管理领域专业规划的编制;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四)年度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资金安排;

(五)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

(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

(八)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城管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不得出现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经济社会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综合分析,形成多个比较方案。

(三)民主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并对局重大行政决策负责。

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局属各二级机构、各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第六条 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分管副局长、局属各二级机构各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并指定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

第七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列入本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计划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决策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及其依据。

(二)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一是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二是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是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四)公开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

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3、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事业性收费、需由政府定价的公共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等;

4、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的;

5、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召集,由局长指定一名主持人。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20人,且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事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五)集体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成熟后,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议,遵循以下程序:

1、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等;

2、局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3、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4、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局长发表意见;

5、局长最后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3个月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局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局长办公会,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或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在本局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上报。

(六)公开结果。由本局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密决策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七)实施监督及评估修正。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后,局分管副局长应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政令畅通。

本局应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局属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局长提出。局长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失误问责制度。

第九条 承办单位或部门以及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二)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

(三)决策执行机构不履行或者拖延不履行职责的;

(四)决策执行机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决策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第十条 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直接管理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审核人和批准人。

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者的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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