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曹仁芝)-永自然资罚字〔2020〕7号

发布时间:2020-04-12 08:30 来源:永兴县国土资源局 作者: 【字体: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自然资罚字〔2020〕7号  

被处罚人:曹仁芝

住     址:永兴县樟树镇腾头村石马五组

我局于2020年4月 2日对永兴县樟树镇腾头村石马五组曹仁芝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永兴县樟树镇腾头村石马五组曹仁芝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永兴县樟树镇腾头村石马五组集体土地建设设施的茶籽储存库及养鸡棚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12月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茶籽储存库一间、养鸡棚一间。经实地测绘,该项目占地位于永兴县樟树镇腾头村石马五组,占地面积204平方米,地类为林地。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永兴县樟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0年4月2日对被调查人曹仁芝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占地的事实;

(2)现场照片,证明违法占地事实;

(3)曹仁芝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曹仁芝身份属实;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2020-025 )及勘测定界图,证明曹仁芝建设的茶籽储存库和养鸡棚实际违法占地面积为204平方米;

(5)《土地权属证明》证明曹仁芝建设设施,茶籽储存库和养鸡棚项目权属界线清楚,无争议,明确了权属的来源合法以及地类情况;   

(6)现场勘测笔录,证明该违法项目四至清楚,设施中茶籽储存库和养鸡棚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7)永兴县樟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局部图证明该违法项目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曹仁芝未经批准建设设施茶籽储存库和养鸡棚项目的行为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适用准则。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本案法定情节:曹仁芝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兴县樟树镇腾头村石马五组集体土地建设设施茶籽储存库和养鸡棚,占地面积为204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二条第三款: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对被处罚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被处罚人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上,我局认为:被处罚人曹仁芝未报先用非法占地建设施茶籽储存库和养鸡棚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4平方米集体土地;

二、并处罚款林地15元/㎡,204㎡×15元/㎡=306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陆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处罚决定,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上交永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911 0250 0902 4920 453(中国工商银行永兴县支行)。被处罚人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或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兴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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