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永市监罚字〔2019〕 122号

发布时间:2020-01-23 15:00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体:

当事人:永兴县悦来镇悦馨幼儿园

注册号:52431023329471879Q                                

类型:单位食堂                                               

经营者:史国辉,身份证号:43282319*******10,

住址:永兴县悦来镇悦来村*组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

注册日期;2018年5月7日

经营场所:永兴县悦来镇悦来村四组                                       

2019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 “九味佳”商标标识的金标生抽和“天天旺”鸡精调味料两种调料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票据,2019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本局于2019年11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29日从五岭大市场郴潮商行购进的“九味佳”商标标识的金标生抽,二包标有太太乐商标标识的“天天旺”鸡精调味料,其中“九味佳”商标标识的金标生抽2015年10月07日生产,有效期2021年10月07日,生产,(制造商:南阳市调味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GC10341130100240。(2)、“天天旺”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18.9.13,保质期二十个月。生产地址: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101400783。2019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的食品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即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马)责改字〔2019〕15号),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11月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上述食品仍置于当事人店内使用,但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4日、11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现场拍摄的图片6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采购的现场情况等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马)责改字〔2019〕15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马)当罚字〔2019〕15号各一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人代表史国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釆购食品主体资格及法人代表负责人的身份。

4、2019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事实。

5. 2019年11月12日,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意见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以上证据材料发表了意见。

本局于2019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处告字〔2019〕45号),告知其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经本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十九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99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永兴支行(账户全称:永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654901040002535)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或者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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