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自然资罚字〔2019〕16号

发布时间:2020-01-20 09:49 来源:永兴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字体:

被处罚人:刘俊禹

案由:非法开采

2019年6月11日我局金龟国土资源中心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金龟镇塘屋村十四组原前冲煤矿周边有人涉嫌非法开采煤矸石。我局于2019年6月11日对刘俊禹非法开采违法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实,永兴县城关镇刘俊禹自2019年6月10日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金龟镇塘屋村十四组原前冲煤矿周边开采煤矸石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开采行为。被处罚人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开采现状情况图、非法开采人刘俊禹的问话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处罚人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被处罚人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内容,其依法

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非法开采煤矸石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开采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二、并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整)。

以上处罚决定,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完毕,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将上述罚款上缴到永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或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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