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采石取土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3 10:59 来源:县政府法制办 作者: 【字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采石取土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兴县采石取土规划(2018-2020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永兴县采石取土规划(2018-2020年)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推进我县“生态强县”建设,规范全县采石,遏制乱采石(取土)等破坏林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永兴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及《湖南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17〕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具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山石资源,有效保护和治理生态地质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与生态地质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1.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2.禁采区内关停,开采区内管严;3.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4.资源开发与节约利用并举;5.资源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6.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利用,谁恢复。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公路保护条例》;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6、《湖南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17〕34号);7、《永兴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三、规划范围

年度规划对县内山石资源比较丰富,便于开发利用的林地进行规划。主要包括油麻镇、洋塘乡、高亭司镇、黄泥镇、柏林镇、樟树镇、金龟镇等地。

四、规划水平年及具体年度实施计划

1、现状水平年2018年,规划水平年2018-2020年。

2、具体年度实施计划:

永兴县采石取土场年度实施计划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计划面积(公顷)

备注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1

永兴县裕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4.6

2

2

 

2

永兴县油麻镇金星采石场

4.6

2

2

 

3

永兴县永发建材有限公司土桥采石场

2

2

2

 

4

永兴县洋塘乡大泉村土山里采石场

1.33

1

1

 

5

永兴县洋塘乡灵桂仙采石场

3

3

3

 

6

永兴县郴永建材有限公司郴永采石场

1.5

1.5

1.5

 

7

永兴县黄泥镇毫山村石场岭采石场

1..3

1.3

1.3

 

8

永兴县黄泥镇羊冲村石灰岭采石场

1.33

1

1

 

9

永兴县马桥建材有限公司采石场

1.3

1.3

1.3

 

10

永兴县油市镇永安采石场

0

1

1

 

11

永兴县鲤鱼塘松垣坊采石场

0

1

1

 

五、禁采区、可采区划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山石组成分布情况划定禁采区、可采区。

(一)禁采区:禁止使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省级以上公益林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林地,不得使用铁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一级大江大河大水库周围可视范围第一层山脊内的林地,不得使用位于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生态地质灾害预警点的林地、不得使用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以及不符合矿规的等区域的林地。

(二)可采区:除以上范围外,符合采石使用林地条件及《永兴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区域或地点。 

六、可采区开采规定 

(一)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先行许可后,再由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水利局等部门办理合法手续,方可开采。

(二)凡是未办理合法手续的采石取土场一律关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三)开采深度应综合考虑周边地形地貌,最低开采标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 

(四)开采规模及数量控制为科学、合理、有序开采山石资源,在可采区要因地制宜,科学设置采石场,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采石场数量和规模,避免遍地开花和各小采石场之间无序竞争。采石深度不得超过规定深度。

(五)每个采石取土场必须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复绿方案。 

(六)弃料处理 

1、采石过程中产生的余弃的表土应填埋于采石后岩石裸露的表面,确保不造成水土流失。 

2、禁止将弃料堆放在山沟部位或可能影响行洪安全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部位。

七、保障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加强开山采石取土管理工作,是实现山石资源科学合理开采,有效保护生态地质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与地质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采矿业主配合做好开山采石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是实行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把年度禁采区内矿山关闭计划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的完成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是建立检查、报告工作制度。要建立健全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工作制度。要对重点区段进行调度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予以督导解决。要按照“禁采区内关停,开采区内管严”的要求,加大禁采区矿山关闭、停采力度;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恢复”的原则,强化禁采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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