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兴县本级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永兴县本级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各单位:
为落实《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7〕14号)、《郴州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郴政办函〔2017〕135号)和《永兴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永政办函〔2017〕103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县直有关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238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对已公布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出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行使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中擅自增设前置条件或要求提供各类证明,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须参照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程序,报县委编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作为,勇于担当。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取消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取消后的管理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不得懒政不作为,借故推脱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征询,认真协助调查,确保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的取消不影响申请人办事、不出现监管漏洞。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予以保留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要进一步开展自查清理,积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渠道,探索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为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清障搭台,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将“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县直各部门“放管服”改革绩效考核,建立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落实责任。对不落实改革处理决定、擅自增加申请人负担、消极不作为或借故推责,甚至刁难办事人的依纪依规予以组织处理,严肃问责。
附件:永兴县本级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清单(第一批)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