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5 16:54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YXDR-2019-01003

永政办发〔2019〕5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永兴县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的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


 

永兴县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省应急管理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的意见》(湘应急联〔2019〕7号)、市应急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的实施意见》(郴应急发〔2019〕5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县进一步淘汰退出不安全落后小煤矿工作,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地方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依法依规”的原则,坚决出清和处置“僵尸企业”煤矿,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有序发展优质产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提升全县煤矿整体办矿水平,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安全发展。

(二)目标任务。坚决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坚决关闭或出清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坚决关闭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安全不达标煤矿;坚决关闭开采范围与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资源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凡安全、环保不达标的煤矿一律不允许保留。

(三)分类处置。1.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①具备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核准技改扩能到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经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省政府同意,限期技改达能达标并实现机械化开采;否则,依法予以关闭;②15万吨/年及以上的生产煤矿,必须安全达标并实现机械化开采;否则,依法予以关闭;③已经批复15万吨/年及以上技改的改扩建煤矿,限期技改达能达标并实现机械化开采;否则,依法予以关闭;④规划15万吨/年及以上但技改安全(初步)设计未批复的煤矿,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置意见,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⑤该类其他应关退的煤矿,做到应关尽关、应退尽退。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①15万吨/年及以上的生产煤矿,必须安全达标并实现机械化开采;否则,依法予以关闭;②已经批复15万吨/年技改并开工建设的改扩建煤矿,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置意见,安全不达标和不具备实现机械化开采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③已经批复15万吨/年技改但未开工建设的煤矿,一律不得再施工建设,依法予以关闭;④该类其他应关退的煤矿,做到应关尽关,应退尽退。

二、严格管控措施

(一)严格许可和执法。有关职能部门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对保留煤矿、限期退出煤矿和名单以外的煤矿,不得审批上报延证办证,倒逼不安全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对属于关闭对象的煤矿,拒不主动退出的,由县政府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标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标准要求,严格监管执法,应关尽关,应退尽退。

(二)严格限期退出。对标国家关于煤矿产能规模、退出时限要求,对少数煤矿生产系统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自愿申请限期退出的,明确回采区域、管控措施,出具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限期退出协议后,由县应急管理局商县自然资源局核查限定回采区域和可采煤量,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按规定程序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企业按规定要求制定好限期退出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在严格管控、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限期采完限定区域可采煤量后关闭退出。

(三)严格限制技改扩能。严格按照上级政府审定的指标控制全县产能规模。所有煤矿不得调扩采矿权范围,不得以资源、资产等任何整合方式关闭煤矿,逃避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工作。凡技改扩能(建设)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能指标置换政策,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对具备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核准技改扩能实施升级改造的煤矿,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限期技改达标达能,并实施机械化开采;否则,依法予以关闭。

三、政策支持

(一)继续实施奖补支持,鼓励主动关闭退出。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奖补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统筹中央、省、市财政资金予以兑现。对2019-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1000万元/矿、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600万元/矿进行奖补,其中省财政奖补煤与瓦斯突出煤矿360万元/矿、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180万元/矿,剩余部分由市承担40%、县市区承担60%。对2021年关闭退出的煤矿,省财政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300万元/矿、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150万元/矿奖补,市、县不再奖补。为鼓励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多关快关,对自愿放弃技改并在2019年关闭退出的已开工建设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另奖励500万元/矿,由市承担40%、县市区承担60%。县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实施差异化激励措施。煤矿一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享受市、县的奖补。

(二)鼓励地方和煤矿转型发展。支持产煤乡镇(街道办)经济转型发展。加大煤矿关闭后瓦斯发电、替代能源建设等项目和转型产业工人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在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增加工业用地指标。支持关闭煤矿转型发展。关闭煤矿转产投资生产加工型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对关闭煤矿转产经营给予支持,保持合理融资力度。支持煤炭企业转型煤炭物流及煤炭供应保障体系项目建设等。

(三)用好退出产能置换政策和关闭煤矿存量土地。根据《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作的通知》(湘煤关退〔2018〕4号)文件精神,煤矿关闭退出的产能指标,原则上由煤矿自行交易,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也可以委托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交易。支持关闭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土地再开发再利用。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为有条件的关闭煤矿利用废弃的场所发展现代农业、休闲产业等项目立项。

(四)切实简化办事程序。进一步简化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返退程序。采矿权剩余价款计算,不再进行各类评价评估,统一按煤矿关闭退出前一年储量核定报告保有储量,减去当年采损量(以当年煤矿缴纳税费量除以回采率)直接计算应退采矿权价款,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与省自然资源厅衔接办理。县人民政府作出煤矿关闭决定,采矿权人按规定申报后,且采矿许可证注销到位,已处置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返退到位。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关闭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对决定关闭但未完成生态环境治理或治理未通过验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县林业局和煤矿所在乡镇(街道办)采取措施督促煤矿企业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到位。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实行“省领导、市负责、县落实”的工作机制。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调整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发改、财政、人社、科工、政法、信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淘汰退出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2019—2021年三年煤矿处置工作方案,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办理煤矿技改初步设计的初审报批,向煤监部门申请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注销,办理关闭煤矿采矿权剩余价款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返退,查处打击超深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负责把关煤矿环评和排污等行政许可。县公安局负责清理收缴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限供停产整顿煤矿的爆炸物品,查处打击非法融资和高利贷。县科工局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关闭煤矿下达书面停电通知、停止供电(整合关闭煤矿拟利用井筒经批准的井下通风、排水除外),对停产整顿煤矿限供电。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企业注销关闭煤矿营业执照。县财政局负责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申报和拨付奖补资金,落实煤矿关闭退出配套奖补资金。县人社局负责关闭煤矿职工安置等工作。政法部门负责指导制定维稳工作预案,牵头抓好维稳工作。县信访局负责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有关信访稳定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调度,落实交办任务,确保政令畅通、形成合力。

(三)周密部署安排。2019年8月底前,制定并上报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确定计划关闭、限期退出、升级改造和保留煤矿名单,对极少数列入关闭退出对象且政策允许推迟退出时间或具备条件升级改造后予以保留的煤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2019年9月底前,对列入2019年度计划关闭退出的煤矿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再办理证照延续、返还。2019年10月底前,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申报省、市有关部门注(吊)销证照,按标准要求实施关闭。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关闭煤矿县验收、市复查。2019年12月底前申请省验收。

(四)强化分类监管。强化分类监管措施,盯紧看牢关闭矿。对列入当年关闭计划的煤矿按照“一名联矿县领导、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昼夜盯守等过硬手段,严禁非法组织生产和未经批准组织井下设备回收;对确需撤出井下设备设施的煤矿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应急管理局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严禁组织巷道维修,切实确保安全。盯紧看牢限期退出煤矿,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制定监管措施,组织核定生产范围、井下作业人数、采掘头面和允许生产期限,严禁在“圈定”范围外生产作业,严防限期退出煤矿最后盲目“疯狂”生产。盯紧看牢技改扩能煤矿,严禁边生产边技改,严禁不按技改设计组织施工。

(五)维护社会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全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搞好稳定风险评估,制定维稳工作预案,进一步明确维稳工作机构、责任主体、责任人及紧急情况处置方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深入宣传,营造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良好舆论环境。要加大查处和打击非法融资、高利贷、暴力讨债、多头担保力度。要妥善做好淘汰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债务化解等重点工作,确保淘汰退出不安全落后小煤矿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六)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煤矿淘汰退出目标责任制,将煤矿关闭淘汰工作目标列为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办)、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问责处罚。建立举报制度,对计划关闭、限期退出、升级改造和保留煤矿名单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煤矿关闭退出公正公平公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9年8月5日印发的永兴县应急管理局等四单位《关于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应急发〔2019〕2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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