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永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
YXDR-2020-01003
永政办发〔2020〕4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永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郴政函〔2019〕1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完善,印发《永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要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做好禁养区禁养措施,确保监督管理到位。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及时向公众通报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三、强化执法力度。各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执法工作。严禁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禁养区内已有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予以关闭或搬迁。
附:永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附
永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养殖区划定情况排查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湘环发〔2019〕29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永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仅要“金山银山”还要“绿水青山”,按照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为基础,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县域概况
永兴县地处湖南省东南部、郴州地区北陲,位于东经112°43′~113°35′,北纬25°54′~26°29′之间。地域狭长形似蚕,东西长90公里,南北宽10.8至56公里。全县土地总面积为1980.86平方公里,占湖南省土地总面积的0.93%。县境北接耒阳市,南连苏仙区,东北、东南、西南依次与安仁、资兴、桂阳三县毗邻。
永兴县辖便江街道、湘阴渡街道、马田镇、悦来镇、高亭司镇、油麻镇、黄泥镇、金龟镇、樟树镇、柏林镇、太和镇、鲤鱼塘镇、洋塘乡、龙形市乡、七甲乡、大布江乡,共16个乡镇级行政区。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
(一)划定原则
1.坚持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与畜禽发展现状,坚持源头管控,科学设置畜禽养殖禁养区与限养区,引导规模养殖场合理布局,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2.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划定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郴州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突出重要水体、基本农田和城镇建成区等重点保护区域。
3.坚持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坚持生态农业发展方向,推行种养循环等利用模式,推广粪污处理新工艺,实现畜禽养殖生态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4.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将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提升水体水质,增进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的获得感作为重要目标,在设置禁养区的过程中,既要依法依规关停搬迁禁养区养殖场(养殖小区),又要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5.坚持动物防疫条件合规的原则。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与集中居住区最低防护距离的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6.坚持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结合全县的地形地貌实际,产业结构差异,城镇居民区分布等,科学合理设置畜禽养殖禁养区,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划定内容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该区域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三)禁养区域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永兴县现有水库型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处,其中龙潭水库是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石壁垅水库和上源水库是“千吨万人”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永兴县现有地下水水源保护区2处,即永兴县高亭司镇高亭水厂地下水水源和永兴县马田镇马田水厂地下水水源。依据《畜牧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划定禁养范围:
(1)龙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12.73平方公里;
(2)石壁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5.236平方公里;
(3)上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1.555平方公里;
(4)永兴县高亭司镇高亭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02826平方公里;
(5)永兴县马田镇马田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05218平方公里。
2.风景名胜区。永兴县现有风景名胜区3处,即永兴县便江国家水利风景区、永兴青山垅-龙潭水利风景区(国家级)和永兴县九山河板梁水利风景区(省级)。依据《畜牧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划定禁养范围:
(1)永兴县便江国家水利风景区,面积181.8平方公里;
(2)永兴青山垅-龙潭水利风景区(国家级),面积147.8平方公里;
(3)永兴县九山河板梁水利风景区(省级),面积7.8平方公里。
3.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区。永兴县现有永久基本农田29.25平方公里。依据《畜牧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禁养范围: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区,面积29.25平方公里。
4.城镇建设区。永兴县城镇建设区包括永兴县城区(便江街道)、柏林镇区、大布江乡镇区、原复和镇区、黄泥镇区、金龟镇区、鲤鱼塘镇区、龙形市乡镇区、马田镇区、七甲乡镇区、原三塘乡镇区、太和镇区、原香梅乡镇区、湘阴渡街道、洋塘乡镇区、油麻镇区、原油市镇区(现高亭司镇区)、悦来镇区、樟树镇区、原高亭镇区、原塘门口镇区,依据《畜牧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划定禁养范围:
(1)永兴县城区(便江街道),面积29.49平方公里;
(2)柏林镇区,面积8.04平方公里;
(3)大布江乡镇区,面积0.28平方公里;
(4)原复和镇区,面积0.5平方公里;
(5)黄泥镇区,面积0.7平方公里;
(6)金龟镇区,面积0.87平方公里;
(7)鲤鱼塘镇区,面积1.27平方公里;
(8)龙形市乡镇区,面积0.4平方公里;
(9)马田镇区,面积4.25平方公里;
(10)七甲乡镇区,面积0.39平方公里;
(11)原三塘乡镇区,面积0.35平方公里;
(12)太和镇区,面积3.4平方公里;
(13)原香梅乡镇区,面积0.36平方公里;
(14)湘阴渡街道,面积7.43平方公里;
(15)洋塘乡镇区,面积0.76平方公里;
(16)油麻镇区,面积0.59平方公里;
(17)原油市镇区(现高亭司镇区),面积1.42平方公里;
(18)悦来镇区,面积0.55平方公里;
(19)樟树镇区,面积0.85平方公里;
(20)原高亭镇区,面积0.83平方公里;
(21)原塘门口镇区,面积0.86平方公里。
共划定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449.769044平方公里(详见附表《永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表》)。
四、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
(一)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
(三)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全部关闭或搬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构建机制。本《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城乡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分的重要性,各司其职,做到统一思想,落实措施,促使畜禽养殖业良性发展。
(二)加强宣传,增强意识。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积极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禁养政策和“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观念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合理推进农业生态环境良性发展新格局。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具体关停、搬迁、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引导乡村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开展村民自治。
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能,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边界核定,并履行对应职能监管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节水养殖”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严格监督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履行各自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将《方案》落实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的相关制度。
六、其他
(一)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规划等因实际需要依法调整的,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整,目前划定以现批准的范围为依据;
(二)本《方案》执行期内,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从其规定;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按照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七、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具体如下:
生猪养殖场:出栏量为生猪≥500头;
肉牛养殖场:出栏量为肉牛≥100头;
奶牛养殖场:存栏量为奶牛≥50头;
肉鸡养殖场:出栏量为肉鸡≥3万羽;
蛋鸡养殖场:存栏量为蛋鸡≥1.5万羽。
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可将其他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生猪的养殖量,以生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四)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五)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六)居民区。指有常住人口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七)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研究、医疗卫生为主的区域。
(八)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八、划分依据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9.《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0.《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1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18.《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1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及规划
1.《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三)技术规范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HJ/T338);
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附表:永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表
附表
永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表
序号 |
禁养区名称 |
划 定 范 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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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范围 |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
禁养区拐点坐标或文字描述 |
|||
1 |
龙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二级保护区 |
12.73 |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东西向相距取水口中心300米半径内的水域;南北向相距取水口中心50米半径内的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以外的其他水域和青山垅水库至龙潭水库的渠道;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及青山垅水库至龙潭水库渠道边汇水第一重山脊以内的陆域。 |
|
3 |
石壁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二级保护区 |
5.236 |
一级保护区:水库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大坝背水侧坝顶。 二级保护区:石壁垅水库分水岭内的青柏干渠;石壁垅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以及石壁垅水库分水岭内的青柏干渠汇水区域。 |
|
3 |
上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二级保护区 |
1.555 |
一级保护区:水库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不超过道路迎水侧路肩、大坝背水侧坝顶、第一重山脊线。 二级保护区:上源水库四条入库小溪;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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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永兴县高亭司镇高亭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0.002826 |
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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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永兴县马田镇马田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0.005218 |
以马田第一自来水厂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不超过河;以马田第二自来水厂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
6 |
永兴县便江国家水利风景区 |
风景区全域 |
181.8 |
东至程江村(E113°09′32″,N26°02′06″);南至滨河路社区(E113°07′50″,N26°07′13″);西至程江村(E113°09′24″,N26°02′07″);北至滨河路社区(E113°07′52″,N6°07′13″)。 |
|
7 |
永兴青山垅-龙潭水利风景区 |
县内风景区域 |
147.8 |
永兴段上起大布江乡中洞村侧上组,下至龙形市村龙形市村杨梅潭组。大布江乡全境、水库水域面积11.3平方公里及外延1000米内为禁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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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永兴县九山河板梁水利风景区 |
风景区全域 |
7.8 |
东至红星村(E112°53′13″,N26°04′49″);南至黄泥村(E112°51′05″,N26°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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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永久基本农田 划定区 |
全部永久基本农田 |
29.25 |
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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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永兴县城区 (便江街道) |
规划建设区 |
29.49 |
北至新湾路,东至银都大道,西至龙王岭大道,南至牌楼大道。 |
|
11 |
柏林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8.04 |
东至白零大道,西至环城大道,南至环城大道,北至白零大道以及柏林工业园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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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大布江乡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0.28 |
北至北环路,东至东环路,西至X040,南至大江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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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原复和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0.5 |
原复和镇区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复和中学片区和农贸市场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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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黄泥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0.7 |
北至黄泥派出所,东至创业路,南至黄泥中心完小。 |
|
15 |
金龟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0.87 |
南至S212,东至金龟交通管理站,西至镇农贸市场。 |
|
16 |
鲤鱼塘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1.27 |
北至光明路,东至花坪路,南至资永路,西至滨江路。 |
|
17 |
龙形市乡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0.4 |
沿永乐江两厢集镇建设用地。 |
|
18 |
马田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4.25 |
西至107国道,北至井岗路,东至马田工业园。 |
|
19 |
七甲乡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0.39 |
西至七甲河,北至昌全路,东至七甲中学,南至文化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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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原三塘乡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0.35 |
南至X道053,西至三塘中学,东至黄克诚大将故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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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太和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3.4 |
沿S212两厢用地,北至太和工业园。 |
|
22 |
原香梅乡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0.36 |
金香公路两厢乡镇区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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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湘阴渡街道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7.43 |
集镇建设用地及工业园用地范围。 |
|
24 |
洋塘乡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0.76 |
高桂公里东侧乡镇区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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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油麻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0.59 |
北至马三公路,东至滨水路,西至油茶路。 |
|
26 |
原油市镇区 (现高亭司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1.42 |
107国道两侧原油市镇区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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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悦来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0.55 |
西至马一路,东至滨河路,南至悦鹊路。 |
|
28 |
樟树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0.85 |
樟茨公路两厢镇区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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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原高亭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0.83 |
北至滨河路,西至山岭路,东至滨河东路,南至秋塘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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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原塘门口镇区 |
规划建设区 |
0.86 |
南至C051,北至便江,西至便江,东至南京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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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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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769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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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