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经营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7-17 11:31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 【字体:

YXDR-2020-01013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经营行为的

通    告

永政通〔2020〕3号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管理,遏制涉爆涉恐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公发〔2014〕42号)、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加油站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油站是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润滑油的专门场所。加油站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规定,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

二、加油站原则上不能销售散装汽油,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属单位购买的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属个人购买的须提供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到就近指定的加油站购买。加油站和工作人员应监督加油全过程,注意发现、及时报告可疑情况,并如实登记购买散装汽油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购买数量、用途等。

三、禁止加油站向无牌的机动车、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等车辆加油。凡违反规定擅自为上述车辆加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日常监督,履职尽责,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加油站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列入不守诚信单位系统管理;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凡在加油站经营场所寻衅滋事、扰乱加油站经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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