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19 17:02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字体:

YXDR-2020-00001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

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永政通〔2020〕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精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确权登记发证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各乡镇(街道)以村组集中申请,县不动产登记部门采取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四、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各乡镇(村组)需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五、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六、单位指界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指界须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七、202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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